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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家族信托合同的注意事项

2018-07-04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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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家族信托是一种信托机构受个人或家族的委托,代为管理、处置家庭财产的财产管理方式,以实现富人的财富规划及传承目标,家族信托也需要签订信托合同。那么签家族信托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

  签家族信托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呢?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

  一、选择家族信托的理由

  家族信托与遗嘱等其他财富传承工具相比,主要有以下几种优势:

  (一)家族信托有效设立后,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个人财产,即通过进入信托法律关系建立了委托人财产和受托人财产的双向隔离机制,这样就不会因为家庭成员婚姻、债务、刑事追索、个人的能力甚至死亡而导致企业或者家族财产受损或者削减,并使家族成员能持续、安全的从家族企业或财产中受益。

  (二)家族信托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可以依照委托人的意愿,预先安排资产分配于家庭成员、亲友、慈善团体及其他机构,以及受益人取得信托财产的时间、条件、方式等。另外,还可以通过引入外部机构例如通过成立家族办公室或委托专业外部机构介入家族资产管理,使创业者和继业者交接过程中家族财富能够平稳过渡。

  (三)家族信托能够实现有效的家族治理,中国的高净值人士,目前正值家族第一代创始人向第二代接班人传承家族企业的时期,但家族企业在传承时会面临一系列的问题。首先,接班人缺少必要的历练,对企业的管理缺乏经验,且通常没有艰苦创业的经历,缺乏父辈们开拓创新的精神或者对接手家族企业没有兴趣;其次,随着家族成员的逐渐增多,在传承时企业的控制权无法避免的会被分散和稀释,家族对企业的控制力则会逐渐减弱;第三,在家族传承中,处于管理层的非家族成员对企业的向心力也会面临不小的挑战。而家族信托的适用,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些问题。首先,家族信托通过将家族企业股权作为信托财产锁定在信托结构中,这样家族成员与企业所有权进行了有效剥离,从而保持了家族企业控制权、决策权和完整性。其次,家族信托可以建立期权激励计划,稳固和调整非家族成员管理层与家族成员的关系。再次,家族信托实现了家族成员与家族企业控制权、决策权的剥离,能够提高企业管理层的可预期性以及新老团队的衔接与融合。

  (四)通过设立永久存续的家族信托可以妥善解决多代传承的税务问题。虽然在我国还没有设立遗产税,但关于遗产税的热议从未停歇过。近日,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在研究报告《央地关系大逆转—国家治理能力提升的关键步骤》中再一次呼吁设立遗产税和赠与税,一时间成为大街小巷热议的话题。而通过家族信托设计就可以有效的避免财富代际传承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遗产税、赠与税等。

签家族信托合同的注意事项

  二、家族信托的法律可行性

  与英美国家相比,我国虽然还没有形成一套适合家族信托操作的法律制度环境,目前尚缺乏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进行具体操作规制及明晰的财税政策支持,但已经形成了以《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为基础的比较系统的信托法律制度体系。另外《合同法》、《物权法》等也为家族信托提供了基础法律支持,家族信托在我国具有法律可行性。

  首先,200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尽管74 个条款偏于原则化,但该法为家族信托提供了基本的制度架构支持,信托设立人及其顾问团队完全可以通过信托合同的具体条款安排来完善信托结构,更加有针对性地设定信托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确保信托目的的实现。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只有符合该法定情形,信托合同才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因此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具有很大的任意性空间。

  再次,《物权法》等法律为家族信托财产规定了基本的转移生效方式。《信托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第十条 “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物权法》等法律规定了基本的转移生效方式:即不动产适用登记生效主义,动产适用交付生效主义,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适用登记对抗主义。

  三、如何设立有效的家族信托

  (一)形式要件

  《信托法》规定设立信托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家族信托也不例外,必须订立书面的信托合同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

  (二)实质要件

  第一,信托目的应当合法。

  《信托法》第十一条规定,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托无效。根据该条款,可能导致信托无效的情形主要有: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如果信托委托人未经配偶一方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设立信托,从而意图独占该财产,该家族信托则会因信托目的违反《婚姻法》而被认定为无效。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如果信托委托人为了逃避公司债务,将公司财产设立信托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

  第二,信托主体要适格。

  在家族信托法律关系中,信托主体有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委托人只要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受益人的范围则更广泛,一般没有限制性要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都可以成为家族信托的受益人。至于受托人,依据《信托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法律、行政法规对受托人的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民事信托的开展,我国并未要求受托人一定要拥有“信托牌照”,自然人、信托公司、家族基金会、律师事务所甚至律师均可以作为家族信托的受托人。但是由于信托公司拥有营业信托牌照、从事营业信托业务的特许经营权以及强大的资金实力等优势,我国家族信托的受托人目前以信托公司为主。

  第三,需要有合法的信托财产。

  家族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的合法财产,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信托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家族信托的,该信托无效。例如走私、盗窃、抢劫获得的非法财产以及其他非法侵占的公私财产,都属于上述情况。

  第四,需要有合法有效的信托行为。

  我国《信托法》对信托行为未做明确的规定,从狭义上讲,理论和实践中的信托行为,一般是指以设立信托为目的的行为,即信托设立行为。

  首先,委托人向受托人发出以其合法财产设立家族信托的意思表示,双方就信托目的、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的范围、信托财产的范围以及种类状况、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和方法等协商一致后订立信托合同或者其他书面文件。

  其次,委托人应当将其信托财产“委托给”受托人,对“委托给”是否应当理解为委托人应当将财产权转移给受托人目前理论界存在很大争议。但从实务上,信托财产必须合法转移给受托人才能实现委托人的信托目的,进而实现家族治理的功能。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看,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目前没有法律障碍,但会相应增加税收成本。

  再次,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

  家族信托作为一种有效隔离风险的金融工具,在国外已经被普遍采用了,而境内之所以没有大规模设立,其主要原因还是企业家们对法律法规的不熟悉及没有专门的服务机构可以为其出谋划策。即使是私人银行和信托公司推出的家族信托方案,也无法同时在合法合规、隔离风险、财富传承、文化凝聚上达到平衡,从“卖方”转变为“买方”才可能实现与家族利益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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