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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信托义务的法律性质

2016-09-20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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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们需要理解一个意思的时候,可以联系一些各界各国在这个问题上进行一个理解,结合自己国家的法规,看看是如何进行结合的,下文将会详细解析关于信托的法律性质关系,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英美法系对于信托受益权的法律性质主要形成了三种观点:对人权( in personam)说、对物权( in rem)说和独立( sui generis)权利说,但没有形成关于信托违反之法律性质的学说。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法院按遵循先例原则对违反信托义务的受托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判决,不需要解决信托违反行为的法律性质。大陆法系法理认为,法律责任的承担以违反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前提,因此界定信托违反行为的法律性质,有利于规范受托人的法律责任,保障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和受益人的权利。但是由于大陆法系关于信托性质本身有不同的观点,导致了理论界关于信托违反法律性质的分歧,主要有债务不履行说、侵权行为说、兼具债务不履行及侵权行为说、个别民事责任说。

  违反信托行为的法律性质应采兼具债务不履行及侵权行为说。原因在于,在信托法律关系中,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既有物权法律关系又有债权法律关系。

  首先,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的物权关系表现为:受托人、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一个完整的所有权。也就是说,不论信托财产名义上归属于谁,其享有的所有权都是不完整的。

  其中,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行使管理和控制的权利,即物权法上对信托财产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受益人享有信托财产的收益权。财产的所有权人与财产所有权权能的行使人相分离,正是信托制度的特别之处。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行使的物权具有不完整性和受限制性。

  第一,这些权利并不包括收益权在内;

  第二,权利的行使是为了实现信托目的和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受托人不能违背信托目的或为了自己的利益行使这些权利。信托财产的收益权,只能由受益人享有(如果委托人或受托人是受益人之一的,可以受益人的身份享有) ,成为受益人财产权利的一部分,也就是受益人的狭义受益权。本文认为,只有信托财产的收益权是受益人当然享有的物权,其他具有物权性质的权利,或是由此权利派生的(如撤销权、追及权) 、或是基于委托人的指定(如在信托文件中,指定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那么在受托人破产时,受益人对信托财产享有取回权) 。因此,受益人享有的广义的具有物权性质的受益权,不能用来说明受益权的物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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