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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理财上的七个法律关系

2013-03-26 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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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引言:随着盈余资金的出现和投资管道的丰富,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具有"理财"意识,但是到底如何理财?我认为,首先,要先懂得支配自己的财产;第二,应建立理财是收益与风险成正比的正确观念;最后,还应了解理财...

  引言:随着盈余资金的出现和投资管道的丰富,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具有"理财"意识,但是到底如何理财?我认为,首先,要先懂得支配自己的财产;第二,应建立理财是收益与风险成正比的正确观念;最后,还应了解理财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各种法律问题,以保障自己的权益。找法小编将从一个小案例入手来分析理财业务过程中存在的7个基本法律关系。

  许先生是一名单身白领,有固定住所和一辆汽车,短期内不需要购买高额的固定资产。其每月收入6000元左右,月盈余平均为3000元,五年积累了存款约20万元。他打算用这笔存款做些投资,以期获得最大的利益。为此他咨询了银行的理财顾问,并按照理财顾问的建议作了如下的投资:

  1、5万元购买某企业发行的企业债。

  2、7万元购买银行代销的某基金公司的投资基金。

  3、5万元购买银行不可提前终止的保本型理财计划。

  4、3万元继续在银行作一年定期储蓄,可自动转存。

  5、每月盈余的3000元办理了银行的理财周计划,该计划每周进行,可随时终止,保证了许先生拥有少量的流动现金。

  在上述理财业务中,投资者必须了解7个基本的法律关系:

  首先,许先生与银行咨询服务之间的合同关系。许先生向银行的理财顾问进行咨询,理财顾问根据许先生提供的个人基本情况、理财目的、收益预期等情况,为其提供一套或多套的理财方案供其选择。但是,投资是有风险的,理财顾问提出的仅是建议,所以许先生无权要求银行为其提供的理财方案承担责任。

  其次,许先生由于购买了企业债,所以他与发行企业债的企业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第三,银行与基金公司之间的代理关系。银行仅是基金公司某项产品的代理人,银行不对基金公司与客户之间因基金产生的任何问题负责。

  第四,银行与基金公司之间的托管与被托管的法律关系。《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经批准设立的基金,应当委托商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委托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第五,许先生与基金公司之间的基金投资法律关系。投资基金的法律关系是一种金融信托,即投资者将汇集的资金交给专业投资机构管理,投资机构根据与投资者商定的投资原则,争取最佳的投资回报和最小的投资风险

  第六,许先生与银行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既包括保本型理财计划,也包括理财周计划。理财计划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应由双方事先协商确定,并在理财协议书中一一明确。

  第七,许先生与存款银行之间储蓄存款的债权债务关系。

  以上仅以目前较为普遍的投资方式为例对当前的投资业务可能涉及的几种法律关系进行分析,以期使投资者明确在投资中的法律权限。相信随着投资手段的丰富和投资管道的进一步拓展,投资者将会涉及更多的法律关系,如保险、股票、期货等,其性质和内容也会更加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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