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信托财产公示与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关系及法律适用

2014-06-30 16:06
找法网官方整理
信托法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信托法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是建立信托公示制度的原因之一,但信托公示制度是否是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必要条件呢?换言之,对于未依法定方法公示的信托关系,是否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有学者持否定看法,认为未经公示的信...

  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是建立信托公示制度的原因之一,但信托公示制度是否是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必要条件呢?换言之,对于未依法定方法公示的信托关系,是否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有学者持否定看法,认为未经公示的信托财产即丧失其独立性,而无对抗力。有学者持肯定意见,认为无论信托财产是否登记, 受托人的债权人都不得以信托财产强制受偿。同时,也有学者采折衷观点,认为如信托财产属于非法定公示的财产,则当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时,受益人只有在第三人明知或因重大过失不知受托人的处分违反信托目的时才能行使撤销权,申请法院撤销受托人的处分行为。由此可知,若第三人是善意或无重大过失时,受益人不得以该财产为信托财产来对抗。

  以上几种观点,其中折衷说更合理。信托公示制度的设计源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但这并不意味着要保证财产的独立性就必须进行公示,公示只是外部的形式,而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信托制度的实质要求,如果财产不具有独立性,那么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就不是信托,因此,对于未经公示的非法定登记的信托财产仍应尊重其独立性,赋予其对抗故意或有重大过失的第三人的效力。

  在信托的公示方式上,我国《信托法》只规定了登记一种;在信托公示的效力上,我国《信托法》实行的是生效要件主义。笔者认为,对于本条的适用,在2007 年通过《物权法》之后,需要与《物权法》的规定相协调,无论从法律的位阶还是从新旧法之间的关系而言,就物的关系这方面的内容,在信托关系的设立中仍应当以《物权法》的一般性规定作为《信托法》的补充,《信托法》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信托登记”,在《物权法》中,第6 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因此,依照本条,在设立信托的过程中,对于信托财产何者应当登记,何者仅以交付为要件当无疑问。

信托法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31662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信托法律师团,我在信托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