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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变更的规定

2019-03-01 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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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信托关系一旦成立,也就对信托当事人产生了法律效力,与大多数权利一样,信托自然也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总有出于某些原因,信托需要变更,变更显然不是想怎么变就怎么变的。那么信托变更的规定是怎样的呢?接下来,找法网小编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信托变更的规定。

  一、信托变更的规定

  1、信托财产管理方法的变更。

  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现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值得注意的是该条规定是针对私益信托的,不适用公益信托。公益信托财产管理方法的变更属于特殊情况,即公益信托成立后,发生设立信托时不能预见的情形,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信托目的,变更信托文件中的有关条款。

  2、信托当事人的变更。

  设立信托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

  ①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②受益人对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

  ③经受益人同意。

  ④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上述第①、第③、第④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可以解除信托。

  我国《信托法》规定,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责终止: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④依法解散或者法定资格丧失。

  ⑤辞任或者被解任。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受托人职责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监护人、清算人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协助新受托人接管信托事务。

  受托人职责终止的,依照信托文件规定选任新受托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选任;委托人不指定或者无能力指定的,由受益人选任;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

信托变更的规定

  二、信托财产的范围

  信托财产是指受托人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受托人因管理、运用、处分该财产而取得的信托利益,也属于信托财产。信托财产的具体范围我国没有具体规定,但必须是委托人自有的、可转让的合法财产。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能作为信托财产;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须依法经有关主管院批准后,可作为信托财产。

  三、信托财产的特殊性

  信托财产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独立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建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

  建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依法被解散,依法被撤消,或被宣告破产时,当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时,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清算财产;当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清算财产。

  2、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

  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固有财产区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将其归入自己的固有财产。

  3、信托财产独立于受益人的自有财产。

  受益人虽然对信托财产享有受益权,但这只是一种利益请求权,在信托存续期内,受益人并不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信托变更的规定。信托是一种以信用为前提基础的法律上的行为,多半是依照契约或者遵循遗嘱的规定,将财产上的权利转给他人的一种有效行为。其变更也就必须在法律承认的基础上得以实现。若您对此还有其他疑问,可以在线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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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信托风险如何?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房地产项目风险   目前,信托参与房地产业主要有两种形式,进行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和投资成熟物业。房地产开发需要经历立项、建设、竣工验收和销售、管理等诸多环节,因此其风险形式也多种多样,风险控制手段复杂,具有较高的专业化要求。现在的房地产信托产品大多投资于房地产开发领域,有的信托公司并不具有房地产专业管理的经验和能力,突出了房地产项目风险和风险控制的矛盾。   资金挪用风险   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一般以房地产项目本身的价值和经营收益作为收回投资的第一保障和来源。如果信托资金被挪用到其他项目上,开发商资金链条断裂,就会造成一系列的烂尾工程。为防止挪用情况发生,信托公司一般通过银行监管、根据项目进程拨划资金、向项目公司派驻财务人员、控制项目公司的财务用章等方式进行风险控制。   信托财产流动性风险   房地产信托的信托财产多以土地、房屋、股权等形态表现,担保措施主要为土地、房屋等固定资产抵押。如果融资方未能按期偿还本息,受托人又无法及时变现信托财产或行使抵押权,则可能产生流动性风险。   集中投资风险   因单个信托计划的资金规模小,大多数房地产信托都是投资于单一项目,此类房地产信托都有一个固有的难以防范的风险,就是风险集中在一个项目上,没有风险释放机制。除了项目单一以外,信托期限较短也是产生此类风险的因素。一般的房地产信托期限多为一到两年,无法通过长期运作来化解短期产生的风险。   相关链接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在我国,第一支真正意义上的房地产信托产品是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推出的上海国际大厦项目资金信托,随后,10多家信托公司纷纷推出类似信托产品。据统计,截止到2003年底,我国房地产信托融资额约50亿元,居信托融资之首,大约占了目前整个信托资产构成的40%,2004年上半年,全国房地产信托项目有53个,募集资金59亿多元,而且房地产信托融资的地域也正从局部地区向国内主要大中城市全面拓展。信托这种融资方式以其灵活的产品设计、节约的交易成本、合适的投资周期以及较高的收益率和不断增强的抗风险能力受到了投资者开发商的欢迎。   信托产品灵活的设计能满足不同地产项目对资金的需求。产品有像深圳水榭花都房地产贷款信托产品、台州之舫花园房地产项目贷款资金信托产品等纯粹针对地产项目投资的信托产品,也有旧城改造等信托项目。不少地产投资类信托颇有新意,像新华信托推出住房按揭贷款信托,北方信托针对高校公寓收益权推出第一个“伞”型信托,金信信托还推出了70%贷款+30%股权的房地产组合投资信托产品。房地产业的高额收益和较短的投资周期都满足了信托的要求,在统计的地产类投资信托产品中,预期收益率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国债投资收益率和企业债投资收益率,对民间资金具有较大诱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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