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杨支行与上海川达副食品有限公司、上海佳源建筑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童的梦(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2011-03-22 11:29
找法网官方整理
最新商业银行法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最新商业银行法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时间:2003-04-17当事人:梁建、张伟平、于顺发、邱锦国法官:文号:(2003)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123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1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童的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武宁路1818号。
时间:2003-04-17 当事人: 梁建、张伟平、于顺发、邱锦国 法官: 文号:(2003)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123号

上 海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3)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1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童的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武宁路1818号。
  法定代表人梁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毛国平,上海市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杨支行,地址上海市兰溪路99号。
  负责人张伟平,行长。
  委托代理人曹明,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穆桂林,该行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川达副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岚皋路166弄29号102室。
  法定代表人于顺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汤尧冬,上海川达工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李家福,上海川达工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佳源建筑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岚皋路166弄29号102室。
  法定代表人邱锦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汤尧冬,上海川达工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李家福,上海川达工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工。
  上诉人上海童的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童的梦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02)普民二(商)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8月20日,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杨支行(以下简称上海银行)与上海川达副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达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川达公司向上海银行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1年8月21日起至2002年8月19日止;借款的利率为5.3625‰;逾期罚息为2.1‰(此处系笔误,应为0。21‰,本院予以更正);由童的梦公司和上海佳源建筑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如川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逃匿、失踪、失去联系、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上海银行可以宣布贷款到期,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同日,上海银行与童的梦公司、佳源公司分别签订了借款保证合同,约定川达公司、佳源公司对上述借款合同提供担保,保证责任是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上述借款合同与保证合同签订后,上海银行于2001年8月21日将200万元借款发放给川达公司。川达公司借款后,仅支付上海银行2001年8月21日至2002年3月21日的借款利息,借款本金和其余借款利息均未支付。
  原审法院认为:上海银行与川达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及上海银行与童的梦公司、佳源公司签订的借款保证合同均合法有效。川达公司应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现川达公司在借款期间仅给付上海银行部分借款利息,本金和其余利息未给付,童的梦公司和佳源公司作为保证人亦未履行保证义务,故上海银行要求川达公司、童的梦公司、佳源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无不当,因现在事实上借款期限已届满,提前收回贷款之说已无实际意义,川达公司应当按约归还借款。上海银行发放贷款时,在其职权范围内对川达公司提供的借款依据已尽了充分注意的审查义务,上海银行并无过错,童的梦公司提出的川达公司用虚假的证明、财务报表与上海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童的梦公司作为保证人亦应对川达公司的借款行为尽审查义务,童的梦公司、佳源公司自愿为川达公司提供担保,在川达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况下,应承担保证责任。据此判决:川达公司应给付上海银行借款 200万元;川达公司应给付上海银行自2002年3月21日起至2002年5月20日止的利息10,725元和2002年5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童的梦公司、佳源公司对川达公司的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0,064元、财产保全费10,730元由川达公司、童的梦公司和佳源公司共同承担。
  判决后,童的梦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查明的事实有误。川达公司申请贷款的理由为购买饲养料,而川达公司在工商行政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并无经营饲养料的权限,上海银行明知这一事实,仍违规向川达公司发放贷款,上海银行与川达公司恶意串通、骗取童的梦公司提供担保的事实是显而易见的。二、原审适用法律不当。川达公司向上海银行提供申请贷款的财务报表与向税务局递交的同期财务报表严重不符,童的梦公司从上海市普陀区税务局调查查明,川达公司2000年全年的销售收入为772万元,全年利润只有1。1万元,2001年1月至7月的销售收入只有22万元,利润亏损6,400元,短期借款金额高达772万元。上海银行2001年8月贷款给川达公司时,应当十分了解川达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还款能力。川达公司以虚假的财务报表骗取贷款,其行为显然是欺诈行为,如果上海银行尽了审查义务,一定可以查清川达公司的恶意行为。如果上海银行明知川达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仍采取放任的态度,则上海银行和川达公司之间存在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事实,如果上海银行没有过错,则川达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二种情况都直接导致借款合同无效,从而导致保证合同无效。原审认定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有效,显然不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另外,上海银行对川达公司以超出经营范围的名义申请贷款的事实尚未查清,原审判决又何以认定上海银行已尽了充分注意的审查义务。由于原审判决没有查明主要的相关事实,导致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原判,改判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无效,童的梦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
  被上诉人上海银行辩称:上海银行贷款给川达公司,手续符合法律规定。童的梦公司认为上海银行与川达公司恶意串通,没有证据证实。童的梦公司作为担保人,其本身应对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还款能力进行审查。同意原审判决。
  被上诉人川达公司辩称:不存在与上海银行恶意串通、骗取童的梦公司提供担保的事实,川达公司系按照正常程序向上海银行申请贷款,川达公司并无过错,同意原审判决。
  被上诉人佳源公司辩称:原审认定的事实无误,同意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童的梦公司以川达公司涉嫌骗取贷款,且与上海银行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为由,向本院申请调查令,要求对上海银行批准贷款的手续及川达公司上交上海市普陀区税务局的同期财务报表进行调查,同时还要求至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人民政府调查取证。 [page]
  本院认为:银行在发放贷款中,虽应遵照贷款通则和商业银行法的相关规定,对借款人、保证人的情况进行相应的审查,但童的梦公司作为保证人,同样有责任对借款人川达公司的经营状况、借款用途、还款能力进行审核,以降低其保证风险。“购买饲养料”的借款用途在借款合同中已明确记载,童的梦公司在提供担保时应已经充分了解,故即使川达公司超越经营范围,并得不出上海银行和川达公司恶意串通、骗取童的梦公司提供担保的结论。鉴于上海银行并非依据川达公司递交给上海市普陀区税务局的财务报表的审核结果决定发放系争贷款,且童的梦公司亦不能证明上海银行知道或应当知道川达公司的前述报表所反映的经营状况,而即使川达公司确向上海银行提供了虚假的财务报表以取得贷款,由于并无证据证明上海银行对此明知,故亦不足以导致借款合同无效和保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关于童的梦公司向本院申请调查令一节,本院认为:童的梦公司的前两项调查请求,在原审审理期间已向原审法院提出,原审法院也依法向童的梦公司开具了至上海市普陀区税务局调查的调查令,童的梦公司亦向原审法院提供了相应的调查材料,该材料业经原审开庭质证,现童的梦公司重复此项申请,显属不当。向川达公司发放贷款的相关手续,上海银行已作为证据向原审法院提供,即使童的梦公司另查得上海银行在发放贷款中存有瑕疵,也不足以构成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无效。至于童的梦公司要求至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人民政府调查取证、以查实川达公司在青浦区重固镇有否养殖场一节,本院认为:即使川达公司以虚设的借款用途向上海银行贷款的事实存在,其既不属贷款通则规定的禁止发放贷款之列,同时,鉴于无证据证明上海银行对此明知,故亦不足以支撑童的梦公司关于存在恶意串通致借款合同无效的主张,因此,童的梦公司的上述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综上,童的梦公司的上诉理由,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童的梦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64元,由上诉人上海童的梦(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系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蔚
代理审判员 李 雯
代理审判员 同其鸣


二00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陶 静



最新商业银行法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55078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最新商业银行法律师团,我在最新商业银行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