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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星辰环宇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与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花乡支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乡支行草桥分理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2011-03-21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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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北京星辰环宇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与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花乡支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乡支行草桥分理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当事人:法官:文号:(2008)丰民初字第18487号原告北京星辰环宇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造甲村南里22号。法定代表人贯磊,

北京星辰环宇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与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花乡支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乡支行草桥分理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丰民初字第18487号

原告北京星辰环宇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造甲村南里22号。

法定代表人贯磊,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亮,北京星辰环宇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苗卫华,北京市丰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乡支行,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看丹路甲15号。

负责人杨旭东,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伟强,男,汉族,1973年11月15日出生,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台支行职员,住北京市丰台区丰北路45号。

委托代理人王微,女,汉族,1980年1月12日出生,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丰台区丰北路45号。

被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乡支行草桥分理处,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草桥欣园四区1号楼。

负责人杨学勇,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伟强,男,汉族,1973年11月15日出生,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台支行职员,住北京市丰台区丰北路45号。

委托代理人王微,女,汉族,1980年1月12日出生,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丰台区丰北路45号。

原告北京星辰环宇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辰环宇公司)与被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花乡支行(以下简称花乡支行)、被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乡支行草桥分理处(以下简称草桥分理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8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东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星辰环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苗卫华,被告花乡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李伟强、王微、被告草桥分理处的委托代理人李伟强、王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星辰环宇公司诉称:2007年11月14日,原告经被关批准开立了基本存款账户;2008年8月6日,原告存入112 630元, 2008年8月15日,原告划拨该款项时被告拒付,后被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罚款5631.50元;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支付存款112 830元,赔偿损失5631.50元。

被告花乡支行、草桥分理处辩称:原告的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的对账单反映在8月7日到帐112 630元,在8月8日通过网上银行转账转给了付学勇,是原告自己转走了这笔款项,在支票要求付款的时候,账户余额是988.51元,支票上要求付款的金额是112 630元,这个数额已经远远超过了帐户余额,所以我们给原告做了退票处理。原告签发空头支票,理应受到行政处罚;原告诉状上加盖的公章是作废的,所以原告不具有主体资格,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14日,星辰环宇公司向花乡支行提交了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申请,花乡支行下属的草桥分理处向星辰环宇公司出具了开户许可证,星辰环宇公司填写了网上银行企业客户注册申请表,注册账号为0205080103000010144,账户权限为查询、转账,未设置转账限额,在客户证书信息及支付权限设置表的操作权限为无授权权限,账号操作权限选项为转账,星辰环宇公司(甲方)与花乡支行(乙方)签订了网上银行企业客户服务协议,协议约定:甲方自愿申请注册乙方网上银行,经乙方同意后,将有权根据注册项目享受相应服务,甲方必须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和使用注册用户名、密码及客户证书,不得提供给未指定的其他人使用,并对所有使用用户名、密码及客户证书进行的操作负责,由于密码泄漏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甲方客户证书在有效期内损毁、遗失、证书密码锁定或证书密码遗忘,应办理证书恢复或密码重置手续,办妥上述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乙方根据甲方的网上银行业务指令办理业务,为甲方办理转账等业务的时间以乙方在网上银行系统中处理的时间为准,对所有使用甲方用户名、密码及客户证书进行的操作均视为甲方所为,该操作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作为处理网上银行业务的有效合法凭据。星辰环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贯磊领取了企业客户证书及密码信封。此后,花乡支行及草桥分理处即为星辰环宇公司提供了相应的服务。2008年6月10日,星辰环宇公司在草桥分理处办理了网上银行企业客户证书恢复业务,6月12日办理了支付密码业务申请使用互联网方式生成支付密码,并开立与上述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绑定的数字证书办理支付密码索取功能,使用支付密码作为唯一支付依据办理结算业务。6月23日,星辰环宇公司向草桥分理处申请办理了企业客户证书恢复、登陆密码重置和交易密码重置业务。在8月6日,星辰环宇公司向设在草桥分理处的银行账户内存款112 630元,草桥分理处向星辰环宇公司出具了进账单,此时星辰环宇公司账户的存款余额为113 858.51元。2008年8月8日,星辰环宇公司通过网上银行向付学伟支付了112 858元,并支付了手续费12元,星辰环宇公司的存款余额显示为988.51元。8月11日,星辰环宇公司签发了18129132号转账支票,金额为112 630元,用于与个体户连勇办理结算。连勇将支票存入银行后,因支票空头被退票,草桥分理处向星辰环宇公司出具了退票理由书。2008年10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以签发空头支票为由,向星辰环宇公司出具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决定对星辰环宇公司罚款5631.50元;10月31日,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向星辰环宇公司出具了行政处罚缴款书。

另查,星辰环宇公司是贯磊出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2008年2月1日,星辰环宇公司法定代表人贯磊向解文久出具了授权书,授权解文久全权负责星辰环宇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同年5月7日,贯磊以星辰环宇公司的营业执照丢失为由申请补领营业执照,在得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核准后,贯磊和星辰环宇公司的监事付学伟于6月2日,持重新刻制的公章,向草桥分理处申请挂失止付,并出具了证明,称:星辰环宇公司账户为0205080103000010144,于2008年5月20日将人名章、财务章丢失,在挂失期间如有任何经济纠纷与银行无关。6月20日,贯磊以公章和财务章丢失为由,申请更换了在草桥分理处的预留印鉴。7月4日,北京市中恒律师事务所赵红丽律师向解文久发出律师函,通知解文久自7月15日起解除厂房租赁合同,要求解文久在7月18日之前归还厂房和设备。

上述事实,有原告星辰环宇公司提交的开户申请书、开户许可证、网上银行企业客户证书恢复申请表、支付密码业务申请书、进账单、退票通知书、北京商业银行转帐支票、草桥分理处的退票理由书、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出具了行政处罚缴款书、律师函、授权书,被告花乡支行、草桥分理处提交的网上银行企业客户服务协议、客户注册申请表、客户证书信息及支付权限设置表、网上银行业务打印附页、企业客户证书及密码信封领取单、客户对账单、网上银行的业务回单、挂失通知书、贯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付学伟的身份证复印件、贯磊网上身份查询单、补领营业证照申请表、说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更换预留印件申请书、新留预留印件卡片、网上银行企业客户证书恢复申请表、企业客户登陆密码申请表、交易密码申请表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page]

本院认为,星辰环宇公司与花乡支行、草桥分理处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在双方签订的网上银行企业客户服务协议中明确约定,对所有使用甲方用户名、密码及客户证书进行的操作均视为甲方所为,该操作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作为处理网上银行业务的有效合法凭据。庭审中,草桥分理处和花乡支行出示的2008年8月8日网上银行的业务回单证实,星辰环宇公司通过网上银行的操作转出了指定账户内的存款,之后,账户余额仅为988.51元,因此,星辰环宇公司在签发了金额为112 630元的18129132号转账支票后,因账户内存款余额不足而被银行将转帐支票退回。《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禁止签发空头支票,星辰环宇公司签发了空头支票,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当受到有关机关的处罚。星辰环宇公司要求花乡支行、草桥分理处支付存款112 830元、赔偿损失5631.50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星辰环宇公司法定代表人贯磊与实际经营者解文久之间的纠纷,与花乡支行、草桥分理处无关,应另行解决。据此,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星辰环宇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零四元,由原告北京星辰环宇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东谊

二○○八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书 记 员 闫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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