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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第四批电子联行试运行和专业银行系统内大额转汇试点的通知

2011-03-10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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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文号:银发[1992]219号中国人民银行各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1992]219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
  为进一步扩大电子联行的应用范围和提高使用效益,改革联行清算制度,加强金融宏观调控,决定实行第四批电子联行试运行和专业银行系统内大额汇款通过人民银行电子联行转汇试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试运行和试点的范围
  第四批电子联行的试点行为十五省、自治区的六十六个人民银行二级分行,即:山西省的大同、阳泉、长治分行;内蒙古自治区的包头、赤峰、呼伦贝尔盟、哲里木盟分行;辽宁省的鞍山市、抚顺市、本溪市、锦州市、营口市、辽阳市分行;吉林省的吉林市、四平市、通化市、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分行;黑龙江省的大庆市、佳木斯市、牡丹江市分行;江苏省的无锡、徐州、苏州、连云港、扬州、镇江分行;浙江省的温州市、嘉兴市、湖州市、绍兴市、金华市、衢州市、舟山市、台州地区分行;安徽省的芜湖、马鞍山、安庆分行;福建省的蒲田市、三明市、泉州市分行;山东省的枣庄市、东营市、济宁市、聊城地区、临沂地区、荷泽地区、日照市分行;河南省的开封、新乡分行;湖北省的黄石市、十堰市、襄樊市分行;湖南省的长沙分行;广东省的韶关、珠海、汕头、佛山、江门、茂名、肇庆、惠州、梅州、清远、东莞、中山分行和西藏自治区的拉萨分行。
  专业银行系统内大额汇款通过人民银行电子联行转汇的试点城市为七个省、自治区的十三个城市,即:山西省的太原市,内蒙古自治区的呼和浩特市,辽宁省的丹东市,黑龙江省的齐齐哈尔市,浙江省的杭州市,安徽省的合肥、蚌埠市,山东省的淄博市、潍坊市、威海市、德州市,河南省的郑州市,广东省的湛江市,以及长春市和哈尔滨市。
  二、关于试运行和试点的时间
  第四批电子联行试运行于1992年10月20日至24日为第一期模拟试验,11月24日至28日为第二期模拟试验,12月15日至19日为第三期模拟试验,1993年1月3日起正式处理业务。
  专业银行系统内大额汇款通过人民银行电子联行转汇于1993年2月11日起实行。
  三、关于业务范围
  第四批电子联行试运行行所在城市的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及地方性银行发有全国联行行号并参加同城票据交换的银行机构,相互之间异地跨系统贷记业务(即代收业务,包括信汇、电汇和委托收款、托收承付结算的邮划、电划,下同。),以及第四批电子联行试运行的人民银行之间的异地贷记业务,均通过电子联行办理。借记业务(即代付业务,下同。),暂不纳入。
  为保证前三批七十二个行电子联行业务的正常进行,第四批试点行暂以一个独立的联行网进行试运行,与前期七十二个行不发生电子联行往来业务关系。
  大额转汇试点城市的专业银行系统内10万元(含)以上大额往帐贷记业务,必须通过当地人民银行办理电子联行转汇。其收报的人民银行应予受理,并办理来帐解付。
  四、关于执行的制度和应用软件
  各有关人民银行试点分行应执行随文附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全国电子联行往来制度(试行修订本)》(以下简称《制度(修订本)》),采用新版电子联行应用软件。
  五、关于第四批电子联行试运行的模拟试验
  (一)各试点行应按照《制度(修订本)》的规定设置模拟帐务体系和采用借贷记帐法进行模拟帐务处理。模拟试验期间编制使用的所有模拟业务均应为贷记业务,不使用借记业务。
  (二)第一期模拟试验由第一试点人民银行编制六十五笔模拟业务循环使用,每日每个试点行向其它六十五个行各发送1笔业务;第二期模拟试验仍由各试点人民银行编制195笔模拟业务循环使用,每日每个试点行向其它六十五个行各发送3笔业务;第三期模拟试验由试点人民银行选定部分参加电子联行转汇的专业银行机构编制130笔模拟业务循环使用,每日每行向其它六十五个行各发送2笔业务,严格按《制度(修改本)》规定的业务处理全过程进行。
  每期模拟试验结束后,总中心应向各试点行及时传送对帐表,核对电子清算资金往来科目余额。
  (三)模拟试验使用现行的真实电子联行密押。发报行每日对每个收报行只编一笔往帐业务密押,其余业务的密押用“1111”表示。收报行对来帐业务要有押必核。关于电子联行密押的规定,另行通知。
  (四)在模拟试验中要坚持“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切实处理”的原则,查询、查复一律使用专用信息包,并按《制度(修订本)》规定的查询、查复和差错处理手续进行处理。
  (五)为便于总行掌握试运行情况,第一期模拟试验后,总行将于1992年10月29日至31日组织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小结座谈会;第二期模拟试验后,有关省、自治区分行应对辖内各试点行的本期模拟试验和应用软件等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并于12月3日前传真报总行会计司和资金清算总中心(传真电话号码:会计司6012780,资金清算总中心6759616);第三期模拟试验后,各省、自治区分行应将遗留问题及时向总行上述两个部门反映。
  六、关于资金清算问题
  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及地方性银行通过人民银行办理跨系统内业务转汇时,要按照汇划款项与资金清算同步的原则,事前全额清算资金,一般不宜轧入同城票据交换差额内。人民银行向汇入行解付款项时,可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办理清算。
  各行必须在人民银行存款帐户中留足备付金,如发生资金不足,应主动调拨资金或向他们拆借,或事先向人民银行申请日拆性贷款。人民银行发放的日拆性贷款,包括在总行下达的人民银行贷款限额之内。
  七、关于使用的会计科目和电子联行行号
  1993年1月3日,第四批试点行正式启用“0267”电子联行往帐”、“0268电子联行来帐”、“0629电子清算资金往来”往目,顺序排列在人民银行会计科目第三类中的“0265分行辖内往来”科目后面,归并在全国银行统一会计科目第九类中的“0261人民银行联行往来”科目中。“0267电子联行往帐”、“0269电子清算资金往来”两科目纳入“中国人民银行上存(或借用)资金计息表”计算联行利息。 [page]
  模拟试验开始后,即启用六十六个人民银行试点行的“全国电子联行资金清算中心代码”,作为人民银行电子联行收、发报行行号。各参加转汇的汇出、汇入行行号,暂沿用各现行全国联行行号。电子联行行名行号簿总行将汇编成册,由各有关行购买使用。
  八、关于会计凭证的订购和保管
  电子联行试运行所使用的“电子联行转汇贷方清单”、“电子联行往帐贷方清单”、“电子联行来帐贷方清单”、及“电划贷方补充报单”等会计凭证,由各有关省、自治区分行向总行指定的印刷厂订购,分发使用。“电划贷方补充报单”系空白重要凭证,各试点行帐务部门必须按照空白重要凭证的管理规定严格管理,以每份(一式三联)一元为记帐单位,纳入“空白重要凭证”表外科目核算。
  九、关于转汇业务的收费
  各试点行应根据现行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各家银行通过电子联行转汇的业务收取全部邮电费和手续费的50%,按月计算,定期向各行收取。
  十、其他事宜
  (一)各有关省、自治区分行应及早组织辖内各试点行和专业银行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并按照总行统一安排组织技术培训,尽快熟悉和掌握《制度(修订本)》和试运行的各项要求和技术操作。在试运行开始后,注意了解和掌握情况并派人到场指导。
  (二)在大额转汇试点城市,对于一些银行不按规定将大额汇款提交人民银行或有意化整为零的,当地人民银行会计部门有权进行检查。一经查出,要立即纠正,并视其情节和性质对其处以1000至5000元罚款。
  第四批电子联行试运行的主要目的之一是对新版应用软件进行考验,及时发现问题予以解决,以保证明年初人民银行会计记帐方法改革后,全国电子联行能够正常运行,因此这次试运行关系十分重大。试办各银行系统内大额转汇业务是对我国联行清算制度进行根本改革的第一次尝试,具有深远的意义。有关各行要对这两项工作给予充分的重视,加强领导,创造条件。人民银行各级行要认真做好与各银行的协调和组织工作,各有关行要积极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努力,保证转汇业务的及时、准确和安全,使试点工作取得成功。

  附:


中国人民银行电子联行往来制度(试行修订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运用现代化的电子计算机网络和卫星通信技术,处理全国联行往来业务,以加速社会资金周转,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制度》的基本规定和电子计算机网络以及卫星通信系统的特点,结合联行资金清算的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国电子联行往来(以下简称电子联行)是指发有电子联行行号的行与行之间通过电子计算机网络系统进行异地资金划拨的帐务往来。

第三条 电子联行的基本做法
  根据加强资金管理、加速资金周转、严密联行监督、简化业务手续的原则,电子联行采用星形结构、纵向往来、随发随收、当时核时、每日结平、存欠反映的基本作法。
  一、电子联行系统在总行设立资金清算总中心,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一级分行和地(市)分行设立资金清算分中心。各分中心受理的联行汇划业务,直接发送总中心,各分中心之间不发生直接的横向关系,由总中心负责各分中心之间汇划业务的转收转发;总中心和各分中心之间的信息交换,必须经过当时确认之后才作为有效信息;每日营业终了,总中心和各分中心核对无误后,结平当日电子联行帐务,以上存或借用反映资金存欠关系。
  二、办理电子联行往帐的行称电子发报行(以下简称发报行);办理电子联行来帐的行称电子收报行(以下简称收报行);清算总中心称电子联行转发行(以下简称转发行)。
  三、各金融机构受理异地汇划业务,发出汇划业务的行称汇出行,收到汇划业务的行称汇入行;汇出、汇入资金由人民银行当即清算,汇划款项与清算资金同步进行。
  四、电子联行的帐务处理以电子计算机网络系统传递的资金收付信息为依据,但必须经过计算机确认和会计部门审核,切实防止差错和可能产生的弊端。


第二章 会计科目及会计凭证


第一节 会计科目


第四条 为了正确进行电子联行核算,设置以下电子联行科目:
  一、电子联行往帐
  发报行通过转发行向收报行进行资金汇划业务时用本科目核算,余额双方反映,不得轧抵,在正常情况下与转发行核对后,当日结平。
  二、电子联行来帐
  收报行收到转发行转来发报行的资金汇划业务时用本科目核算。余额双方反映,不得轧抵,与转发行核对后,当日结平。
  三、电子清算资金往来
  各清算分中心和总中心之间的电子联行资金存欠用本科目核算。每日电子联行往帐、来帐科目余额分别对清后全额转入本科目。余额轧差反映。本科目不按年度分设。在人民银行会计报表全国汇总后,本科目借、贷方余额应相等。


第二节 会计凭证


第五条 电子联行使用的凭证有以下四种:
  一、电子联行转汇贷方(借方)清单一式三联(见附式一、二)。
  第一联 发报依据。发报行录入员凭以录入后交事后核查员核查留存。
  第二联 发报行会计部门记帐后,与其他相关凭证一起作有关金融机构的存款科目传票附件。
  第三联 回单·由发报行加盖转讫章后作为回单退汇出行。
  二、电子联行往帐贷方(借方)清单一式两联(见附式三、四)。
  第一联 与相关凭证及转汇清单一起作有关金融机构的存款科目传票附件。
  第二联 代电子联行往帐卡片帐。
  三、电子联行来帐贷方(借方)清单一式三联(见附式五、六)。
  第一联 收报行代电子联行来帐卡片帐。 [page]
  第二联 收报行作有关金融机构的存款科目传票附件。
  第三联 交汇入行凭以填制转帐传票后作人民银行往来科目传票的附件。
  四、电划贷方(借方)补充报单一式三联(修改格式见附式七、八)。
  第一联 收报行转帐后,作电子联行来帐卡片帐。
  第二联 交汇入行代转帐传票。
  第三联 汇入行交开户单位作为收(付)款通知。


第三章 帐务处理


第一节 汇出行帐务处理


第六条 汇出行根据开户单位提交应转汇的汇划凭证,按规定审核无误,并确认开户单位存款帐户足够支付时,分别借记、贷记业务,每十笔一份,按要求逐笔填制转汇清单各一式三联,并汇总填制两联划款凭证(贷方或借方),以一联划款凭证作转帐贷方传票,一联原始汇划凭证作转帐借方传票进行帐务处理。
  对于贷记业务,其会计分录是:
  (借)××科目
  (贷)人民银行往来
  如系借记业务,其会计分录相反。
  转帐后,将一联划款凭证连同三联转汇清单和相关原始汇划凭证一并提交开户的发报行。


第二节 发报行帐务处理


第七条 电子联行往帐业务发生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发报行收到汇出行提交的划款凭证,三联转汇清单及原始汇划凭证,经审核无误并确认汇出行帐户中存款足够支付时,在第三联转汇清单上加盖转讫章退汇出行。将划款凭证代转帐传票(转汇清单第二联及原始汇划凭证作附件)进行帐务处理。
  对于往帐贷记业务,其会计分录是:
  (借)××银行存款
  (贷)电子联行往帐
  如系借记业务,其会计分录相反。
  二、在转汇清单第一、二联上逐笔加填收报行行号和加编密押。第二联作有关传票附件留存。将第一联用签收簿提交录入员签收后凭以逐笔输入电子联行计算机系统。输入后按每同样十笔打印出一份电子联行往帐贷方(或借方)清单一式两联交帐务部门,分别作传票附件和卡片帐。凭以发报后的转汇清单第一联交核查员用于事后监督,核查后由核查员妥善装订保管。
  三、汇出行在发报行的存款帐户不足支付时,发报行对能够支付的金额,按有关规定办理,对不足支付的分别按以下不同情况处理。
  (一)全部清单均不能转汇的。转汇清单、贷方凭证、原始凭证由发报行专夹保管。一日之内(指发报行处理此笔业务的次日营业终了前。以下同)待汇出行筹足资金后,处理手续与一、二同。
  (二)部分清单可转汇,部分清单不能转汇的。根据可转汇清单,填制二联特种转帐借方传票,一联记汇出行存款帐户(原贷方凭证、转汇清单第二联及原始汇划凭证作附件);另一联特种转帐借方传票与已转汇清单第三联均加盖转讫章交汇出行,第一联转汇清单送录人员签收。对不能转汇的清单及所附原始汇划凭证专夹保管。一日之内汇出行筹足款项后,再填两联转帐借方传票按上述手续进行帐务处理。
  (三)一份清单中部分款项可转汇。部分款项不能转汇的,按不能转汇的清单保管和处理。
  上述三种情况,汇出行一日之内均不能筹足款项,发报行将转汇清单及原始汇划凭证一并退交汇出行(全部退回的,还应退还划款凭证)。对于汇出行的借方凭证仍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录入计算机的往帐信息,经审核无误后,通过通信网络发往转发行,并根据转发行发回的收电回执,由电子计算机累计已发妥往帐贷、借记业务笔数、金额。
  五、每日营业终了,发报行发出往帐结束包与转发行对清当日往帐笔数及金额累计数,收到对帐正确回执后,即打印电子联行往帐日结表(见附式九),核对无误后,根据表中转帐数填制转帐传票,办理转帐。将电子联行往帐科目余额转入电子清算资金往来科目。
  对于往帐贷记业务,其会计分录是:


(借)电子联行往帐
(贷)电子清算资金往来

  如系借记业务,其会计分录相反。
  六、如当日系统对帐不正常,则应使用电话主动向转发行对帐,如仍不可能,则在日结表中手工填入未对帐数。待次日使用电话与转发行及时对清后,在原日结表备注中注明对清日期。

第八条 汇出行提交的原始汇划凭证与转汇清单中审核出的差错应及时查明纠正。如果当日未能查清,则转列暂收(或暂付)款项科目待发往帐户,待查清后再做处理。
  当日因设备故障,线路不通或超时等原因录入后未能发妥的电子联行往帐,暂保留在电子联行往帐科目内,作为该科目当日余额,待次日向转发行发妥对清后,再按第七条四的规定处理。


第三节 转发行帐务处理


第九条 转发行办理电子联行转发业务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转发行收到发报行送来的往帐信息,经确认无误后,向发报行发送收电回执,然后再按收报行行号清分,分批将其连同贷、借记业务笔数、金额的合计数转发收报行,并验证收报行的收电回执。
  二、每日业务终了,通过来(往)帐结束包转发行与收、发报行对清帐务,轧平之后即打印电子联行往来平衡表(见附式十)。电子联行的上存、借用资金余额合计数每日应当相等。
  三、转发行收到发报行电子联行往帐信息,当日因故无法将该信息转达收报行时,转发行通过待转发户过渡,但该户余额年终决算日必须查清结平。

第十条 核对电子清算资金往来科目余额
  一、电子清算资金往来各帐户的余额每月由转发行与各收,发报行使用传真或邮寄对帐表(见附式十三)的方式进行核对,发现不符应立即查明更正。
  二、每季联行结息日,转发行应将各行当季电子联行计息积数及利息数送交总行会计司营业处,由营业处核对无误后办理利息收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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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收报行帐务处理


第十一条 发生电子联行来帐业务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收报行收到来帐信息,经审核无误后,向转发行发送收电回执。并按汇入行打印电子联行来帐清单一式三联或逐笔打印来帐补充报单及汇总单(见附式十二)各一式三联。
  二、打印后,经逐笔核押无误,即按总数填制两联贷方(借方)凭证进行帐务处理。
  对于贷记业务,其会计分录是:
  (借)电子联行来帐
  (贷)××银行存款
  如系借记业务,其会计分录相反。
  转帐后,将来帐清单第一、二两联分别作有关科目传票的附件和卡片帐,在第三联上加盖转讫章及有关人员名章后连同一联划款凭证交汇入行。如果打印来帐补充报单及汇总单,则将汇总单第一联作有关金融机构的存款科目传票附件,补充报单第一联作电子联行来帐卡片帐,汇总单第二联作电子联行来帐科目传票附件,汇总单第三联加盖转讫章及有关人员名章后连同一联划款凭证和补充报单第二、三联转交汇入行。
  三、每日业务终了,收报行通过转发行来帐结束包对清当日来帐后,即根据当日电子联行来帐累计收到数(即本日发生额)及转帐数打印电子联行来帐日结表(见附式十一),凭表中转帐数编制转帐传票,将电子联行来帐科目余额转入电子清算资金往来科目。对于贷记业务,其会计分录是:
  (借)电子清算资金往来
  (贷)电子联行来帐
  如系借记业务,其会计分录相反。
  四、如当日系统对帐不正常,则应使用电话主动向转发行对帐。如仍不可能,则在日结表中手工填入未对帐数,待次日使用电话与转发行及时对清后,在原日结表备注栏中注明对清日期。


第五节 汇入行帐务处理


第十二条 汇入行接到收报行转来的电子联行贷方(借方)来帐清单第三联及划款凭证,经审核后,自行编制进帐凭证和收(付)款通知(或以本行电划贷方(借方)补充报单第二、三联代用)进行帐务处理。如系接到收报行送来的汇总单第三联、电划贷方(借方)补充报单第二、三联(即转帐传票和收(付)款通知)和划款凭证,经审核后,凭以进行帐务处理,对于贷记业务,其会计分录是:
  (借)人民银行往来
  (贷)××存款
  如系借记业务,其会计分录相反。
  转帐后,将收(付)款通知盖转讫章送交收(付)款人。


第四章 事后监督


第十三条 各清算分中心应设专人负责电子联行往来业务的事后核查监督工作。这项工作应针对业务处理全过程和每一笔业务,于业务发生日后的下一个营业日进行,尤其重点核查往帐录入文件中带有修改标记的业务。核查时,应将转汇清单第一联与存在计算机中的日志文件进行逐笔核对,具体核对方式由各行自定。
  每日核查工作结束后,应对核查结果作简要的核查记录(格式由各行自定)。如未发现问题由核查员签章;发现问题时,核查员须及时向有关部门负责人反映,由该负责人处理后,在核查记录中填写处理结果,并同核查员共同签章。所有核查记录均事后由清算分中心有关负责人保管。
  各清算分中心须建立严格的凭证内部交接制度,以明确责任,便于核查。


第五章 电子联行查询查复及差错处理


第十四条 电子联行系统应采取多种措施,尽量避免出现差错,并为收、发报行之间的查询查复提供专门的联络信息包。各行办理电子联行应做到“有疑必查、有查必复、复必详尽、切实处理”,统一按照《电子联行查询查复及差错处理手续》(见附录,以下简称《处理手续》)办理查询和查复,并严格进行管理,防止发生弊端。

第十五条 在电子联行业务处理中,一旦发生差错或设备、线路出现故障,各有关行及各方人员必须顾全大局,加强相互协作和服务,以“各负其责、各纠其错、分工合作、严密手续”的原则,按照《处理手续》的统一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电子联行提供12月内查询的功能。


第六章 系统的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机器设备管理
  为保证电子联行系统的可靠运转,各清算中心必须按技术要求保持良好的设备运行环境。计算机网络系统的供电,通信信息处理设备必须安全可靠,并备有良好的、易切换的替换设备。计算机网络的机房、线路必须按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各清算分中心对上述设备要建立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并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

第十八条 操作和程序管理
  根据系统管理开发和业务运行操作分别管理的原则,各清算中心对开发、运行、会计帐务三个部门要严格分别管理。建立切实有效的运行管理制度,严禁开发人员和管理人员直接操作终端,处理会计帐务;严禁非操作人员操作机器;严禁操作人员参加开发和修改程序工作及会计帐务处理。
  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说明书进行操作。
  源程序由总行统一编制和管理,运行计算机不得装入源程序,各清算分中心的程序副本要指定专人密封管理。未经总行批标,严禁修改程序。
  信息传递过程中必须有经过有关职能部门批准的加密措施。

第十九条 磁介质和数据管理
  各清算分中心对电子联行往来帐磁介质信息,必须经事后监督检查后,指定专人按有关技术要求妥为保存,以便随时调阅检查。电子联行数据信息的保存期与《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制度》中规定的同类会计档案的保存期间相同。

第二十条 密押管理
  本系统采用的全国电子联行密押编制办法及密钥代码由人民银行总行制订,由清算总中心负责管理,颁发及通知启用。 [page]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汇出、汇入行与收、发报行之间也可用磁记录或计算机直接联网方式交换往来业务信息,具体办法由当地人民银行和汇出、汇入行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 电子联行行号的颁发、撤销、变更均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集中审批并通报全辖。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录:电子联行查询查复及差错处理手续(略)
  附表:电子联行差错和故障类型处理方法一览表(略)
  附式一-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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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报送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及其他留存备查资料应当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一定时间
  个人所得税时如何扣除住房公积金  一、退休人员取得原单位发放的过节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的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因而单位在给退休人员发放过节费时应按上述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文件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一次性补偿金(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另根据国税发〔1999〕178号文的有关规定: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三、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如何扣除住房公积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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