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条文】
《网络侵权司法解释》第十二条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在约定范围内公开;
(二)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
(三)学校、科研机构等基于公共利益为学术研究或者统计的目的,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公开的方式不足以识别特定自然人;
(四)自然人自行在网络上公开的信息或者其他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五)以合法渠道获取的个人信息;
(六)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方式公开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个人信息,或者公开该信息侵害权利人值得保护的重大利益,权利人请求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国家机关行使职权公开个人信息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法律依据】
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第2条、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
第3条、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4条、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2、《侵权责任法》第61条、第62条
3、《精神卫生法》第4条。
4、《刑事诉讼法》第275条。
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第22条、第23条。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7条、第490条。
7、《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条、第29条,第50条、第56条。
【简要解读】
1、本条是关于利用网络侵害个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的侵权责任的规定。
2、由于网络的发达,个人信息的收集、利用比较普遍,在不少情形下,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会利用搜索引擎等手段获取他人的网络信息并将多个个别信息综合起来使之指向特定的自然人(人肉搜索),并恶意公开;或者即使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并非恶意公开,但权利人由此可能遭受其他损害。如果这种公开损害权利人值得保护的重大利益或者这种公开是以违背公序良俗的方式进行的,则仍应认定为侵权。即本条第二款的规范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