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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对传统合同法精神理念的冲击

2014-09-28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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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因特网已经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包括信息处理与服务,信息交流与讨论,社会活动自动化,金融商贸电子化,教育、科研与医疗远程化,文化娱乐网络等。网络的兴盛伴之而来的就是电子商务...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因特网已经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包括信息处理与服务,信息交流与讨论,社会活动自动化,金融商贸电子化,教育、科研与医疗远程化,文化娱乐网络等。网络的兴盛伴之而来的就是电子商务的突起,电子商务实际上是将传统的商业交易活动转移到因特网这一运行平台上进行。由于这种交易行为从合同的订立、商品的生产、发货、运输、报关到结汇全是在电脑网络上进行的,与传统上的必须以书面合同和一系列书面单证来表现的交易合同有极大的差别。电子商务的广泛应用使得原有的商业模式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同时也极大了冲击了传统的理念模式下制定的合同法律规则,带来了合同法律规则一场变革。

  (一)、传统合同法的基本精神理念

  法律的优劣与否在于是否表达出一种法律精神、法律理念。因此,一部法律所确立的基木原则往往体现出了最基本的法律价值。合同法即契约法的基木价值主要体现在自由、诚信、正义、效率等方面。交易就是以物或劳务为载体的关于未来收益流权利的自愿转让。当事人有参加交易的自由,也有不参加交易的自由,这反映在合同法上,就是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是近代合同法律制度的核心,也是私法自治、意思自治在合同法制中的必然体现。然而,这种合同自由只能保证起点公平,而无力惩罚违规行为,所以维护公平的责任自然留给了诚信原则缔约过失责任的设立就是诚信原则保护交易安全的突出体现,诚信原则通过缔约过失责任促使交易双方恪守良性交易准则,对商业诈欺是有效的防范与制约,促进了公正交往,保护了交易安全。所有的原则的最终都是要体现正义,在合同法领域内,正义原则则是相对的,合同正义系属平均正义,强调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的等值性以及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的合理分配。合同法的这种相对正义理念更注重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由,这与民法上的一般等价有偿原则是不同的。最后就是效率原则,这里的效率是指以最小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用同样多的资源消耗取得较大的效果。对于交易主体来说,就是最大限度地降低交易成木,增加交易效益,这是今天的每一个交易主体比任何时候都更渴望实现的结果。

  (二)、电子商务对合同法精神理念的冲击

  首先,对自由原则的冲击。信息网络本身性质上就体现自由,互联网是没有国界、没有地域、没有民族、没有性别的差距的,只要你身边有可以上网的工具,你就可以与世界任何一个地方的具备相似条件的对象联系。同时,互联网上的资源都是共享的,任何人都可以分享互联网上的知识与智慧,其释放了人类的手脚、开拓了人类的视野,互联网的这一优越性是任何传统的工具都无法比拟的。电子商务凭借着这一得天独厚的载体,突破了传统合同法的自由限度,使得合同法的自由理念更加的广阔。传统的合同需要签约的双方当事人在特定的时间地点进行表意行为,而电子商务则不然,电子商务合同签约的双方当事人可以突破地域的限制,相隔万里完成合同的缔结过程。传统合同的缔结需要进行大量的前期合作伙伴、商家、商品等信息收集工作,以达到合同利益的最大化,而且这个过程往往伴随着信息的延迟及失效,导致缔约人合同利益的受损。电子商务的载体互联网恰恰弥补了这一缺陷,互联网具有信息的高度集中特点,且时效性强,缔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凭借此达到双方合同利益的最大化。电子商务的出现同时也是对合同法自由原则的最充分的体现,意味着合同并非局限于我们所熟悉的种类,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合同形式会层出不穷,这才是真正的合同法的自由理念。

  第二,对诚信原则的冲击。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信用经济在本质上是诚信经济,电子商务虽然兴盛起来,但是伴随而来的是诚信危机。由于缔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无法像传统合同缔结过程中那样面对面、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使得缔结合同双方当事人对陌生的交易者有着先天的防疫心理,要承担着比传统交易模式下更大的违约风险。同时,由于在互联网这个特定的载体情境下进行交易,技术问题就凸显出来,交易双方中有一方掌握着技术霸权,另一方就可能面临着自己的合同利益受损及不平等的合同责任风险,恰似传统缔约模式下的格式合同条款情形。互联网信息虽然丰富,但是由于信息都是各个个体提供汇集的,没有统一的组织平台且真假参杂,导致了缔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信息不对称,而信息不对称是导致不完全信任的原因,不完全信任反过来又加剧信息不对称。电子商务危及了传统合同法的诚信原则,但这从另一方面来说也是强调了诚信原则的重要性,也只有更加充分的实现诚信原则,才能保证缔约双方当事人合同利益的最大化。

  第三,对正义原则的冲击。电子商务的兴起带来了贸易往来的便捷、高效,也增加了经济联系的复杂性,带来了交易风险。电子商务在改变人们经济状况的同时也在改变着人们的利益观念以及对于正义的理解。电子商务扩大了交易关系的表现形式,也使交易中的风险负担因科技因素的注入变得更为复杂。正义原则现在不仅体现于形而上的了,其渐渐转向了实质正义,电子商务突破了传统合同形式、载体、方式等等。交易双方如局限于原有的模式,不用说正义无法实现,连交易都难以进行。电子商务使得交易主体更倾向于追求实质正义,这也正是正义原则在本质上所应具有的,与其说电子商务拓展了正义原则理念,不如说电子商务真正阐释了合同法的正义理念。总而言之,互联网的出现丰富了人们的信息收集渠道,从而使对合同正义的评价因为有了丰富的信息为基础而更具客观性和前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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