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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调查管理

2010-04-10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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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统计调查是政府统计的一项基本任务,在整个统计工作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只有搞好统计调查,才能提高统计对客观事物规律性的认识,进一步为国家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服务。统计调查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作出不同的分类。如根据调查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全面调查和非全面

  统计调查是政府统计的一项基本任务,在整个统计工作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只有搞好统计调查,才能提高统计对客观事物规律性的认识,进一步为国家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服务。

  统计调查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作出不同的分类。如根据调查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全面调查和非全面调查;根据调查登记时间的不同,可分为经常性调查和一次性调查;根据调查对象法定义务的不同,可分为义务性调查和自愿性凋查;根据调查组织实施主体的不同,可分为政府统计调查和民间统计调查等。本节主要介绍关于政府统计调查和民间统计调查的分类。

  一、政府统计调查

  政府统计调查,是指由政府统计机构依法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根据《统计法》的规定,政府统计调查包括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三类。

  (一)国家统计调查,是指全国性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包括国家统计局单独拟订的和国家统计局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拟订的统计调查项目。

  (二)部门统计调查,是指各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

  (三)地方统计调查,是指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批准实施的地方性的统计调查。

  目前,我国几乎所有的政府统计调查,都是义务性统计调查,具有强制性。对政府统计调查,涉及的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主动予以配合,并依照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准确、及时、全面地回答调查人员的询问或者报送统计资料,不得拒绝提供统计调查资料或者拒绝回答调查人员与统计有关的询问,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或者不如实回答调查人员与统计有关的询问。

  二、民间统计调查

  民间统计调查是由民间统计机构以自己的名义或者接受委托进行的统计调查。与政府统计调查相比,民间统计调查具有以下两个特点:一是自愿性。民间统计调查是民事行为,民间统计调查机构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被调查者、委托调查者、资料所有者、资料使用者等)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建立在民事法律主体的自愿、平等原则基础上的,因此,对被调查者而言,是否接受民间统计调查是自愿的、非义务的;对于调查内容而言,只要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的规章,调查者就可以根据自己以及委托者的意愿进行调查,或者使用、转让和买卖民间统计调查的结果。二是营利性。一般而言,民间统计调查机构开展统计调查的目的,是为了获取一定的利益,特别是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

  目前,我国对民间统计调查的管理主要表现在对涉外调查的管理方面。所谓涉外调查,是由民间统计机构组织实施的,具有一定涉外因素的统计调查。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涉外调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涉外调查具体包括:[page]

  (一)受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委托、资助进行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

  (二)与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合作进行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

  (三)境外组织在华机构依法进行的市场调查;

  (四)将调查资料、调查结果提供给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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