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法的食品罪立案标准是什么呢?下面跟着找法网小编来详细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法的食品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19条规定: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并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鉴定,食品中
(一)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的;
(二)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其他污染物的。
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法的食品罪的认定
1、本罪与一般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行为的界限。一是主观要素不尽相同。前者行为人在主观上都是出于故意,而且具有牟利目的;而后者在主观上是否出于故意还是过失,有无牟利目的,均不影响其构成。二是情节是否严重不同。前者具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等情节;而后者则不具有这些情节。三是危害社会程度不同。前者严重侵犯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权利甚至生命安全,对社会危害较大;而后者一般仅给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消费者健康权利造成一定侵害,对社会危害相对较小。
2、本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界限。两罪同属食品方面的犯罪,在犯罪客体、主体及主观方面都是相同的。两罪的主要区别为:一是行为方式不同。前者在客观上表现为实施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后者在客观上表现为实施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销售明知是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二是构成标准不同。前者属于危险犯,即行为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须达到“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程度,才构成犯罪;后者属于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销售明知是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即构成犯罪既遂。三是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范围较为广泛,其包括食品卫生法禁止生产经营的一切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后者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有毒、有害食品。
3、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界限。这两罪关系密切,并在一定条件下发生竞合。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犯罪对象不尽相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即劣质食品;后者的犯罪对象是伪劣产品,其既包括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劣质食品,也包括其他伪劣产品。这里需指出,现实生活中这两种犯罪所指向的对象在形式上可能相同,从而决定了两罪在本质上的界限。二是行为方式不尽相同。前者在客观上表现为实施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后者在客观上则表现为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并予以销售的行为。三是构成标准不同。前者属于“危险犯”,只要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即构成犯罪;后者属于“结果犯”,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应达到5万元以上的,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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