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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的理论依据与合理限度

2014-10-31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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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的意义在于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避免对跨国流动物品重复征税,从而促进国家和地区的对外出口贸易。(一)出口退税制度的积极作用不容小觑GATT/WTO相关协定为出口退税提供了...

  出口退税的意义在于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避免对跨国流动物品重复征税,从而促进国家和地区的对外出口贸易。

  (一)出口退税制度的积极作用不容小觑

  GATT/ WTO相关协定为出口退税提供了合法依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第4款规定:“在任何缔约方领土上的产品进口至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上时,不得由于此类产品被免除在原产国或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产品所负担的税费或由于退还此类税费而征收反倾销或反补贴税”。换言之,出口退税制度切合WTO规则的理念:

  其一,避免双重征税,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WTO的宗旨在于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根据国民待遇原则,WTO允许进口国政府对进口产品征收与本国产品相当的间接税,使国内商品和国外商品的税负相同(间接税),以确保本国产品与进口产品处于平等的竞争地位,降低进口倾销的可能性。这种情况下,应当使出口货物尽可能以不含税价格进入进口国。因此,实行出口退税有效地避免了重复征税,减少贸易壁垒,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

  其二,体现非歧视性原则,促进贸易公平。出口退税体现的是WTO非歧视性原则。由于发展水平及政治因素的影响,各国国内税收政策各不相同,税率高低各有差异。税率的高低不等自然导致商品所含税负不同。其中,间接税将以价格的形式转嫁给最终的消费者,所以各国的原始成本已被不等的税负“扭曲”,无法在公平的基础上进行国际竞争。而“出口退税能够将这种扭曲还原”,使进口产品承担同国内产品同等的税负,形成真正原始成本基础上的效益竞争,实现了公平贸易,平等进入,最后贯彻了公平税负和WTO非歧视性原则。

  其三,符合间接税税收管辖权原则,维护税收主权间接税是一种转嫁税,实际上由消费者承担。从理论上讲,税收负担和摊派费用只能由本国居民收税负担,而不能转嫁给国外消费者。因此,间接税应由最终消费者所属国征收,出口国无权向国外消费者(非居民)征税,各国消费者只承担本国纳税义务,没有承担他国纳税的义务,这就是间接税税收管辖权原则。出口退税所退还的增值税与消费税同属于间接税。因此,实行出口退税是完全合理的,遵循了国际税收管辖权原则,体现了税收的主权特征。

  最后,加强宏观调控,促进出口产品结构升级。出口退税的差异税率体现国家对某类产品的出口态度是鼓励抑或限制。国家通过对出口退税率的调整,对各行业进行调节,以执行一定时期的产业政策。我国目前的出口退税政策亦是在国家产业政策的指导下,本着科技兴贸战略、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目的,对各行业通过差异税率进行调节。

  (二)出口退税制度的合理限度不可逾越

  出口退税虽然有其合理性,但并非是无限制的。各国对出口退税政策的态度,基本上都是积极地采取措施,不断地完善和改进这项制度。毫无疑问,这些措施初衷旨在赋予本国出口产品强大的竞争力。然而,如果滥用这种政策,实行“少征多退”,将面临补贴、倾销的指控,反补贴税的征收或反倾销税的征收。出口退税是有限制的,就是退税的最大限度不能超过出口产品在国内已征的税款,在此范围内,各成员国可以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国家财政承受能力,确定恰当的退税水平;超过此范围,则可能被认定为补贴。

  GATT附件9“注释和补充规定”中明确指出,免征某项出口产品的关税,免征相同产品供内销必需缴纳的国内税或退还与所缴纳数量相同的关税或国内税,不能视为一种补贴,即出口货物退税,如在国内已征或应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以及关税等间接税的范围之内,是合法的,不可视为补贴。也就是说,超出国内已征或应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以及关税等间接税的范围之外的,可被视为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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