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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贸易壁垒调查第一案”

2014-10-31 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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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介绍:2004年4月22日,应江苏省紫菜协会的申请,商务部对日本关于紫菜进口的管理措施(以下简称被调查措施)进行贸易壁垒立案调查。调查期间,商务部有关调查机关对被调查措施进行了调查,并与日本政府...

  案情介绍:2004年4月22日,应江苏省紫菜协会的申请,商务部对日本关于紫菜进口的管理措施(以下简称“被调查措施”)进行贸易壁垒立案调查。调查期间,商务部有关调查机关对“被调查措施”进行了调查,并与日本政府有关部门就“被调查措施”分别在东京和北京举行了3轮磋商。在2004年10月中旬于北京举行的第三轮政府磋商中,日方承诺将采取切实措施积极解决中方关注。为使中日双方能够继续通过磋商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外贸易壁垒调查暂行规则》第22条的规定,2004年10月21日,商务部发布第65号公告,中止了本次调查。调查中止后,中日双方就解决中方关注问题的具体措施进行了多次磋商。日本对“被调查措施”进行了调整,2005年2月21日,日本经济产业省公布了日本2005年紫菜进口配额方案,取消了对进口干紫菜和调味紫菜原产国的限定,2005年日本干紫菜和调味紫菜进口配额总量为4亿张。根据调查结果,鉴于日本政府已取消对中国产干紫菜和调味紫菜的歧视性措施,并就解决烤紫菜对日出口等问题作出了相关承诺,依据《对外贸易壁垒调查暂行规则》第25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终止自2004年4月22日启动的关于日本紫菜进口管理措施的贸易壁垒调查。此案被业内称为中国“贸易壁垒调查第一案”。

  案例分析:

  我国是世界紫菜生产第一大国;日本是世界上第一紫菜消费大国,年消耗紫菜量达100亿张。截至目前,中国紫菜没有一张进入日本市场。多年来,日本政府一直将干紫菜和调味紫菜纳入进口配额产品目录,通过进口配额、批准及原产地限制措施,设置贸易壁垒,限制中国紫菜进入日本市场,这种歧视性做法显然违反了世贸组织相关协定。江苏省是“被调查措施”所涉及产品在中国的主产区,其产量占全国该产品总产量的95%。商务部根据申请方--江苏省紫菜协会的申请进行立案后,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依据世贸组织规则及有关多、双边协议,成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专家、学者组成的专家咨询组,全面评估日本的紫菜管理措施,调查结果认定日方违反其承担的多、双边义务和存在贸易壁垒,并就紫菜产品的市场准入问题与日方进行多次磋商。同时,江苏省紫菜协会与日本紫菜协会进行了多次接触和磋商。中日双方就公布全球配额、配额比例、贸易方式等具体事宜进行了洽谈,最终同意在2005年2月底前正式公布对中国紫菜进入日本市场解除禁令。日本紫菜案件的成功解决,标志着我国企业在对外贸易中维护自身权利意识的增强,将有利于企业出口环境的改善和合法利益的维护,并最终有利于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

  总结此次事件的成功经验,我国政府和企业应做好以下几点:

  1.合理运用法律手段。从法律运用的角度看,我国应建立一种机制或渠道,使我国企业能及时向政府反映其在出口中所遭受到的各种不公,使政府能及时了解情况并能在必要时尽快启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程序;对国外设置的贸易壁垒,应学会运用作为世贸组织成员的权利,联合相关利益方,以谈判与磋商的方式降低贸易壁垒的影响,合理利用法律设置自身的保护条件。从立法的角度,加强与贸易壁垒有关的立法,如 “两反一保”方面的相关立法;商务部对原《对外贸易壁垒调查暂行规则》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制定了《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并于2005年3月实施,对于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和企业实施和提起贸易壁垒调查提供了更为有效的依据。

  2.加强与国际组织的沟通和联系,为产品出口的市场准入创造条件,如签订多边及双边消除贸易壁垒的协定。积极推动建立和完善产品出口的商会、行业协会等专业合作组织和中介组织,发挥其调研、协调、协商、服务等作用。

  3.建立贸易壁垒预警与应急机制。建立有关国家和地区贸易壁垒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信息的动态数据库,建立相应的信息咨询服务网络,如贸易壁垒信息发布机制及产品出口贸易壁垒预警机制,为产品出口企业提供可靠的经营决策信息来源。

  4.针对产品出口的贸易壁垒,出口企业应把握国际市场消费需求的变化趋势,掌握国外政策最新动态和有关信息;改变原来主要通过增加产品出口数量来发展出口贸易的模式,确立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科技含量、降低产品生产成本、提升产品品质、扩展产品功能的发展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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