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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源县审计局行政问责办法及三项制度规定

2014-01-21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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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行政问责办法第一条,行政问责对象,指局机关全体公务人员(公勤人员除外)。第二条,审计人员的行政问责具体包括:(一)审计人员在开展项目审计前,按规定进行审前调查、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实...

  一、行政问责办法

  第一条,行政问责对象,指局机关全体公务人员(公勤人员除外)。

  第二条,审计人员的行政问责具体包括:

  (一)审计人员在开展项目审计前,按规定进行审前调查、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实施审计前3日内送达审计通知书,违反规定影响审计工作质量的应当进行问责。

  (二)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应当逐日编写审计日记。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应取得客观、相关、合法、充分的审计证据,并在编写审计日记的基础上,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对对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反映的,对导致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三)审计组长对组员的审计工作底稿应进行复核,对未履行复核职责导致审计证据不足、审计事项不清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责任。

  (四)复核人员对其复核意见的恰当性负责。对审计报告等审计文书存在的定性不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正确、处理处罚不当等问题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承担责任。

  (五)审计人员、核复核人员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办公室工作人员的行政问责

  (一)办公室工作人员对其工作职责范围内所办理的事项承担相应责任。

  (二)办公室工作人员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作为或不当作为,给机关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应当进行问责。

  (三)在文秘信息工作中,因文字表述不清、修改不当或审核不严,造成内容失实或其他错漏,被上级机关通报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责任。

  (四)在机要保密工作中,因文件传递不及时、保管不妥当、管理不严格、销毁不规范或其他问题,造成失泄秘密事件的,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承担责任。

  (五)在档案管理工作中,因案卷保管不善、移交不及时,造成案卷遗失、毁损的,档案工作人员应承担责任。

  (六)在信访工作中,因态度冷漠、作风粗暴,导致群众意见较大甚至投诉的,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承担责任。

  (七)在财务管理工作中,因预算编制不准、报销审核不严、账务记录不清、钱物保管不善或其他问题,导致国家利益受损,财务工作人员应当承担责任。

  (八)在计划统计工作中,因工作拖拉、不严谨或弄虚作假,导致统计数据失真或其他问题,给领导决策和工作进展造成不良影响的,统计工作人员应当承担责任。

  (九)在办公室日常工作中,由于办公室工作人员个人的不文明、不规范、不负责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条,内部问责方式包括: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等。

  二、服务承诺

  不让来办事的人员在我这里受到冷落;不让工作的事情在我这里积压延误;不让工作的差错在我这里发生;不让工作的秘密在我这里泄露;不让影响团结的言行在我身上出现;不让违纪违法的行为在我身上发生;不让机关的形象因我受到影响;不让群众的利益因我受到侵害。

  三、首问责任制

  第一条,办公室是落实首问责任制的第一责任科室,办公室全体人员都是首问责任人。

  第二条,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热情主动、文明办事、服务规范、及时高效的原则,做好来访、来电的处理工作。对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认真办理,有始有终;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耐心解释,做好引导。

  第三条,办事人所办理或咨询的事项如属于本室的工作职责,应当按规定及时、准确地予以办理;对于手续不全或不符合规定、不能现场办理的,应主动向办事人说明理由,并一次性告知相关手续和所需资料。不得简单粗暴地予以回绝,或者推诿、拖延、搪塞。

  第四条,办事人对本机关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的,办公室工作人员要认真记录并向领导汇报,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落实、整改和答复工作。对本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投诉举报的,应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五条,办公室工作人员在作出答复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和有关规定,事后应及时向分管负责人汇报,重大事项应向本机关分管领导汇报。在遇到无依据或不清楚的问题时,不能随意答复,应当请示有关负责人,或经过本机关研究后再行答复。

  第六条,办公室工作人员对接受咨询、答复办事人、办理投诉中的重要事项,要做好书面记录,以备查询。

  第八条,办公室工作人员发生拒绝、推诿、拖延现象,影响办事质量和效率或因处理不当、态度恶劣、不负责任,造成办事人上访,严重损害机关形象的,一经查实,即按照问责办法给予相应的处分并进行通报。

  四、限时办结制

  (一)执行上级各项重大决策,应当及时部署和落实。不需要制定具体政策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充分调研、制定具体政策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制定工作计划,并向上级发文机关报告。对请示性事项要及时研究处理,做出明确答复,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答复时限以收件日作为计算工作日的起始时间。

  (二)报送投资审计科的招投标文件(合同)审查,必须在2个工作日出具招投标文件(合同)审查意见书;报送前置审计科进行前置审计的项目,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前置审计意见书。

  (三)建立工作督查制度。一般工作情况按月向办公室反馈;贯彻局机关重要会议、重大决定的情况,会后15天内报送。

  (四)审计局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出具的审计报告、报告征求意见稿,在10天内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五)审计实施结束后,审计组在10天内向局领导提交审计报告;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将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

  (六)审计局自审计报告等审计文书送达之日起90日内,了解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监督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如发现被审计单位超过90日未执行审计决定的,责令其执行,仍不执行的,报告县人民政府或提请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

  (七)因公出差人员和审计组返回机关后10个工作日内报销费用,15个工作日内办理财务结算。

  (八)在发文办理中,对于通知、请示、函等篇幅短小、内容单一的文件,办公室应当在收到文件当日办理完毕;对于报告、决定、公告、通报等篇幅较长、内容较多的文件,办公室应当自收到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办公室负责起草的文件,应当在规定时限3日前提交初稿;重要文件起草,在规定时限7日前提交初稿。

  (九)在收文办理中,对于收到的一般性文件,应于当日登记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请签署办理意见;对于紧急文件,应在取得文件后1小时内报告领导,以便及时进行处理。

  (十)办公室的各项工作,应当以依法及时、方便快捷、让领导满意、让一线满意、让基层满意、让群众满意、让办事咨询者满意为标准。

  五、“八不准”审计工作纪律

  一、不准由被审计单位安排住宿。异地审计,由审计组本着安全、方便、节约的原则安排住宿,因特殊情况确需由被审计单位安排住宿的,费用自理,据实支付。

  二、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就餐和宴请。因特殊情况确需在被审计单位就餐的,费用自理,据实支付。

  三、不准无偿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审计工作所需交通工具,由审计机关自行解决。确因审计工作需要临时使用被审计单位交通工具时,要据实付费。

  四、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旅游、娱乐和联欢等活动。

  五、不准无偿使用被审计单位的通讯工具和办公用品。

  六、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七、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八、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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