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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所有指定公物拍卖都需要评估

2010-05-06 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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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拍卖法第九条规定了指定拍卖的标的物范围和享有指定权的主体,但是并未明确规定指定拍卖是否需要评估。拍卖法第九条是对国办发(1992)48号文件,即《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精神的集中反映,国办发(1992)48号文件是否规定了指定公物拍卖必须经过评估呢?该通知

  拍卖法第九条规定了指定拍卖的标的物范围和享有指定权的主体,但是并未明确规定指定拍卖是否需要评估。拍卖法第九条是对国办发(1992)48号文件,即《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精神的集中反映,国办发(1992)48号文件是否规定了指定公物拍卖必须经过评估呢?该通知只有一个地方提到过评估,即第三条规定:各地政府要根据需要和可能,在一些公物处理量较大的城市建立规模适当、人员精干的拍卖行,承办公务处理的拍卖业务;在已建立拍卖行的城市,当地政府应指定一家国营拍卖行承办公务处理的拍卖业。……。凡通过拍卖行拍卖的企业国有固定资产,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评估,确定拍卖底价。这里只是强调在拍卖“企业国有固定资产”时应当评估,而没有要求所有指定拍卖都必须进行评估。

  拍卖法中明确提到评估的是该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即“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但是指定公物拍卖的标的物与国有资产并不是两个完全一致的概念。而且拍卖法也只是强调“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才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没有要求对所有拍卖的国有资产都必须进行评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财政部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这一规定也仅限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并不包括拍卖法规定的指定拍卖的标的物。

  在评估问题上,我们需要纠正拍卖界长期以来形成的一种错误的认识,即指定公物拍卖必须经过评估程序。当然,由于指定拍卖的财物变现后,其价款将全部上缴国库,为了防止流失,对拍卖的财物在拍卖前进行价值评估是拍卖界的一贯做法。不少地方法规也明确规定“国有资产”拍卖应当进行评估。但是即便是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也有例外,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第十一条就规定:“抵税财物除有市场价或其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可以确定的外,应当委托依法设立并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和价格评估,并将鉴定结果通知被执行人”。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委托的强制拍卖中,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可见要正确理解拍卖中的评估问题,评估并不是每项拍卖活动的必经程序。[page]

  因此,在指定拍卖的标的物是否需要评估这一问题上,目前我国并无统一的强制性规定,而应当依据法律和相关的法规来具体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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