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拍卖是否需要有“公物拍卖”的资格?是否需要由政府指定的拍卖企业实施?自从拍卖法颁布实施以来,这些问题一直困扰着中国拍卖界。一些地方政府部门也往往以“不具备公物拍卖资格”为由限制拍卖企业对国有资产进行拍卖,有的甚至还以此为由给拍卖企业各种各样的“处罚”。由于在理论上始终没有对这些问题予以澄清,拍卖企业在受到限制或所谓的“处罚”时往往采取忍让的态度,即便认为行政机关的做法不合法,想争辩,也感到底气不足。
国有资产拍卖是否应当由政府指定的拍卖企业实施?要弄清这个问题,首先得明白什么是国有资产。
1993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出台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对国有资产的定义是: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并且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唯一主体,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国家对国有资产实行分级分工管理,国有资产分级分工管理主体的区分和变动不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分割和转移。这些规定明确了国有资产的概念和权益主体。根据该暂行办法的规定,下列资产界应当定为国有资产:
1、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以及政党、人民团体中由国家拨款等形成的资产。
2、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包括:①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和机构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向企业投资,形成的国家资本金;②全民所有制企业运用国家资本金及在经营中借入的资金等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国家批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分配利润等;③以全民所有制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全民单位)担保,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投资创办的或完全由其他单位借款创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④全民所有制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⑤在实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以前,全民所有制企业从留利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两则”实行后用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而相应增加的所有者权益;⑥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党、团、工会组织等占用企业的财产,不包括以个人缴纳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按国家规定由企业拨付的活动经费等结余购建的资产。[page]
3、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国有资产包括:①全民单位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独资创办的以集体所有制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其资产所有权界定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办理。但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协议约定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属于无偿资助的除外;②全民单位用国有资产在非全民单位独资创办的集体企业中的投资以及按照投资份额应取得的资产收益留给集体企业发展生产的资本金及其权益;③集体企业依据国家规定享受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其中属于国家税收应收未收的税款部分;④集体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等借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全民单位提供担保,履行了连带责任的,全民单位应予追索清偿或经协商转为投资。
4、供销、手工业、信用等合作社中由国家拨入的资本金;集体企业和合作社无偿占用国有土地的,集体企业和合作社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国有土地折价部分,形成的国家股份或其他所有者权益。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包括:①中方以国有资产出资投入的资本总额包括现金、厂房建筑物、机器设备、场地使用权、无形资产等形成的资产;②企业注册资本增加,按双方协议,中方以分得利润向企业再投资或优先购买另一方股份的投资活动中所形成的资产;③可分配利润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各项基金中中方按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已提取用于职工奖励、福利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除外;④中方职工的工资差额;⑤企业根据中国法律和有关规定按中方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的中方职工的住房补贴基金;⑥企业清算或完全解散时,馈赠或无偿留给中方继续使用的各项资产;
6、股份制企业中国有资产包括:①国家机关或其授权单位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②全民所有制企业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③股份制企业公积金、公益金中,全民单位按照投资应占有的份额;④股份制企业未分配利润中,全民单位按照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
“国有资产”是经济体制改革中新出现的一个概念。广义的国有资产即全民所有的财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投入)及其收益、接受赠与所形成的,或者凭借国家权力取得的,或者依据法律认定的各种类型的财产和财产权利。国有资产具有下述共同的特征:①其所有者具有唯一性。对全民所有的财产可以在法律上充当所有者的只能是国家;②其所有权界定具有法定性。即国有资产的各种来源(取得)方式都直接由法律规定,并且有的来源(取得)方式为国有资产所特有,如凭借国家权力取得,所以其所有权界定必须有法定依据;③其表现形态具有多样性。即国有资产表现为多种形态的经济资源,既可以是财产也可以是财产权利,既可以是人造财产也可以是自然资源,既可以是有形财产也可以是无形财产。[page]
可见国有资产实际上是指全民所有的财产,因此国有资产属于广义上的公物范畴。但是公物并不等于国有资产,公物的含义要比国有资产的含义大,除了包括归全民所有的国有资产外,还包括归集体所有的财产。
国有资产的拍卖是否需要由指定的拍卖人实施,并不取决于该拍卖标的是否属于国有资产,而取决于其是否属于拍卖法第九条指定公物拍卖的标的范围。只要属于拍卖法指定公物拍卖的范围,即使不属于国有资产,也需要由指定的拍卖人来实施。相反,如果不属于拍卖法指定拍卖的范围,即使是国有资产,政府也不能强行要求由指定的拍卖机构实施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