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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意外拍卖会后补签《拍卖成交确认书》是否

2011-03-19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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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由:洋县拍卖行接受委托依法拍卖某中心的闲置房产。拍卖前,拍卖师介绍了竞买人登记情况并特别强调了自己的主持风格:宁快勿慢,宁缺勿滥,请大家在我第二声报价时,应果断举牌应价,否则,当我第三声报价时,我是声落槌响,你就失去了竞价机会。当竞价到23.4万元时

案由:
洋县拍卖行接受委托依法拍卖某中心的闲置房产。拍卖前,拍卖师介绍了竞买人登记情况并特别强调了自己的主持风格:“宁快勿慢,宁缺勿滥,请大家在我第二声报价时,应果断举牌应价,否则,当我第三声报价时,我是声落槌响,你就失去了竞价机会。”当竞价到23.4万元时, 68号竞买人举牌应价的。拍卖师连喊几声23.5万元,无人应价。拍卖师三声报价,拍卖槌响了之后,持12号牌的竞买人举起了号牌。拍卖师对他讲:“对不起,槌声响了,你举晚了,你已经失去了竞价机会。”12号竞买人走上前来说:“求求你,拍卖师,让我再加一下好吗?”拍卖师说:“不行,槌声响了,你再加价买受人不同意。”12号竞买人执意要买,见说好的不行,就来硬的说:“我非买不可。”并和随他来的一伙人砸碎了拍卖会场的标志牌、争抢拍卖槌和拍卖师铜牌,在抢夺中将拍卖槌折断。在此情况下,拍卖工作人员报警,公安人员将其带离拍卖会场并让我公司参加拍卖会的同志一块到公安机关处理问题。因此,当时没有来得及与买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洋县公安局洋洲派出所仅象征性的处罚了20元便算处理结束了。
拍卖公司具状诉至洋县人民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决拍卖合法有效,判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万元和承担诉讼费。
洋县人民法院以《拍卖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拍卖成交,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本案尚未签署成交确认书,拍卖程序尚未进行终了,原告请求确认对尚未终了的拍卖行为的拍卖效力,本院无法律依据确认其拍卖效力,故对其请求不予支持。洋县人民法院判被告赔偿原告拍卖槌一把。
拍卖公司接到判决书后,与买受人补签了《拍卖成交确认书》并向中院起诉。
市中院认为:拍卖有效与否,是《拍卖法》赋予拍卖师的权力,人民法院未受理对拍卖结果有争议的诉状无权确定,谁对拍卖结果有异议,谁起诉。

问题:
拍卖会上发生意外,事后补签的《拍卖成交确认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中拍协回复:
一、“三声报价”的主持方法,是我国拍卖行业普遍采用的一种主持方法,即拍卖师对应价连续三次进行报价,同时在第三次报价后,如果无人加价,拍卖师即落槌成交。“三声报价”法得到拍卖业界和竞买人的普遍认同,已经成为拍卖行业内的一种约定俗成的交易习惯,因此这一主持方法,可以作为行业惯例。拍卖公司在拍卖活动中,可以采用“三声报价”的方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第十四条规定:“拍卖活动应当由拍卖师主持”,该规定表明拍卖师具有宣布拍卖开始、结束、变更、中止和落槌成交的权力。拍卖师的身体条件和个人情况有很大区别,在拍卖活动中拍卖师采用何种主持技巧,属于一种技术性的操作范畴,应当由拍卖师根据自身条件,和拍卖现场的客观情况加以确定。
三、拍卖师在第三声报价后落槌,并无不当,在落槌后仍然有竞买人要求应价的行为不应得到支持。
《拍卖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竞买人在规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应价犹豫不决,甚至错过了应价机会,应当由竞买人负责。拍卖师落槌后,表示竞价程序已经结束,因此拍卖师有权拒绝竞买人在规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结束后继续应价。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拍卖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签署成交确认书是拍卖的必经程序。
关于成交确认书的签署时间法律法规上没有明确规定,按照拍卖惯例,一般是在拍卖会现场签署。因拍卖中出现意外现象不能当场签署的,拍卖会后进行签署。这一行为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也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具体表现,《成交确认书》是买受人和拍卖人对拍卖成交达成合意而建立的书面合同。该《成交确认书》合法有效,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五、拍卖公司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主要是要求在拍卖中进行干扰的一方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和承担诉讼费。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被其损坏的拍卖槌一把,表示人民法院已经支持了拍卖公司的诉求。
至于拍卖公司要求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有效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认为:拍卖有效与否,是《拍卖法》赋予拍卖师的权力,人民法院未受理对拍卖结果有争议的诉状。这一判定是合理的。在无人主张拍卖无效的前提下,拍卖公司可以自己认定拍卖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次拍卖会中,主体合格,程序合法,拍卖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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