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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拍卖会导致法院撤消民事裁定

2011-03-19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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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6条指出: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价时,应当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5条指出:破产财产的变现应当以拍卖方式进行,由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6条指出:“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价时,应当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5条指出:“破产财产的变现应当以拍卖方式进行,由清算组负责委托有拍卖资格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有关湖北省黄冈市公正拍卖有限公司拍卖活动的这篇报道,对最高人民法院的这项规定的意义和作用作了极为生动的诠释。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8日作出(2002)英法执字第2—37—1民事裁定,将英山县汽车配件公司位于温泉镇鸡鸣路11号的临街综合楼北端两联门店抵偿给债权人——英山县兴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抵偿额19.62万元。尽管债务人当时提出抵偿值过低的异议,但由于没有充分证据,法院未能采信。
2002年底,英山县汽配公司破产进入清算阶段。该公司破产清算组原计划将与上述抵债门店相邻的四联门店以40万元左右的价格出售。黄冈市公正拍卖有限公司得知这一情况后,及时上门宣传破产财产应当依法拍卖的法律法规,得到了清算组的支持并随即委托该公司对这4联门店被分割拍卖,经过几十轮激烈竟价,最终以51.3万元成交,超出保留价9.7万元,比清算组原计划出售的价格高出10多万元。在当地引起了激烈的反响。其中,与法院裁定抵偿债务的两;联门店相邻且面积完全相同的标的成交价30余万元。
拍卖会结束后,英山县汽车配件公司依据黄冈市公正拍卖有限公司的拍卖成交结果,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价时,应当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的规定,再次向英山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消法院偿抵债务的民事裁定。英山县人民法院经过认真讨论后,作出(2003)英民监执字第001号民事裁定:“该两联门店价值30万元左右,抵偿19万多元的欠款,不公平合理,抵偿不符合法律规定”。裁定“撤消(2002)英法执字第2—37—1号民事裁定”。
2003年1月1日,英山县汽车配件公司破产清算组将这两联门店委托黄冈市公正拍卖有限公司进行公开拍卖,由于此前债权人以将这两联门店转让出去,并收取了21万元的售房费,经几方协商,由黄冈市公正拍卖有限公司先行垫付21万元反还给买方人以后,拍卖得以顺利进行。1月10日上午,在黄冈市公正拍卖有限公司新年第3期拍卖会上,经过多轮竟价,这两联门店最后以30.2万元成交,超出原抵偿值10.58万元,增值率达54%。两场拍卖会共增值20余万元,对于这个小型破产企业来说,无疑是一件大事。该破产企业的干部职工得知这一结果后,无不为之欢欣鼓舞,对以拍卖方式处置涉案资产予以充分的肯定。同时,对英山县人民法院及时撤消不合理民事裁定的行为给予了高度评价。

摘自2003年《中国拍卖通讯》第三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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