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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拍卖后的执行回转如何进行

2018-08-05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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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法院拍卖,由于价格合理以及买受人对法院公信力的推崇备至,越来越多的人倾向选择通过法拍程序进行不动产、动产的交易,获得土地的使用权或房屋的产权。以下是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强制拍卖后的执行回转如何进行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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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强制拍卖后的执行回转如何进行

  “执行回转”即是在执行程序结束后,原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经过法定程序被撤销,以致于取得财产的一方当事人丧失了取得的合法依据,人民法院重新采取执行措施,将已经执行的财产退还给原被执行人,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前的状态的情形。

  对于一个已经完成的拍卖行为,在竞买人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轻易否认法院拍卖的效力?法院委托的拍卖行为与一般的交易行为有何区别?对善意取得的竞买人能否适用执行回转?法院如何保障拍卖活动中的交易安全执行错误的后果应由谁来承担?对于上述问题有什么法律规定?对此笔者稍微浅谈则止的进行探讨一下吧。

  法律它的一个很重要的价值取向是保证交易安全,我国《物权法》设立了善意取得制度(物权法第106、第107、第108条)。出卖人或者为他人设立担保物权的人,是无权处分人,而买受人及取得担保物权人是善意(不知情且无过失)的当事人时,则可善意取得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或者担保物权,这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如果张先生先生从拍卖公司竞买成功,拍卖公司是有权处分人,张先生先生是正常取得财产,而不仅仅是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尚且得到法律保护,更何况是正常取得!

  二、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裁定对执行标的进行拍卖,并没有因裁定产生财产权的变动。而张先生先生亦未因法院的裁定取得财产。财产权变动的原因,在于行纪合同的实行行为。拍卖房产行为,是以拍卖公司为出卖人,竞买成功的张先生先生为买受人的买卖合同。这是典型的民事双方法律行为,这是不得以公权干涉的私权行为。而执行法院是基于《拍卖法》和《合同法》规定的行纪合同的委托人的地位。《合同法》第414条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421条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竞买人与拍卖公司(行纪人)建立了买卖关系(民事法律行为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与人民法院无法律关系。可是,在这个案件里法院因为遗漏装潢附着物的估价,对拍卖行为予以撤销,已经是违反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规定的。更何况也是由法院委托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作出《房地产估价报告书》,报告书送达后双方核实无异议。

  拍卖行为应独立于人民法院的执行,不应受人民法院裁定的拘束,这样才能保证拍卖行为的交易安全。执行回转,属于强制执行的程序,法院对案外的人是无权进行强制执行的。引用中国政法大学隋彭生教授一段话 “‘取得财产的人’是取得拍卖价款的人,而不是竞买成功的人。也就是说,执行回转的对象只能是取得拍卖款的人,而绝不能是竞买成功的人。执行回转为再执行。执行是不能针对案外人的。案外人是支付了对价的买受人,并不受具体案件的‘管辖’。如果竞买人已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又转让给第三人,如果执行回转适用于案外人,那么还可以让第三人返还财产。如此,则财产秩序荡然无存”。

  因此,如果发生执行回转的情况,应当依照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9、第111条的规定,责令申请执行人返还通过拍卖取得的受偿款及由此产生的孳息,拒不返还的则强制执行,而不能再要求买受人返还通过拍卖取得的财产。原权利人作为利益受损害方应提起国家赔偿之诉。原权利人的利益应适用国家赔偿,执行错误赔偿的法律规定是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31条,同时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有关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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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拍卖如何执行
对您的咨询回答如下: 一、执行拍卖程序一般可分为准备和实施两个阶段。在准备阶段,执行法院首先要确定拍卖机构。执行法院与拍卖机构是一种委托关系。但是他们除有一般委托的平等关系外,还有执法者与协助者的不平等关系。确定拍卖机构后,接着就需委托评估执行标的物的价格,并据此确定拍卖的低价,同时,拍卖机构发布拍卖公告,负责展示拍卖标的。这一阶段,执行法院应通知当事人到场等。在实施阶段,拍卖的操作主要由拍卖机构负责,执行法院到场监拍。中间出现中止拍卖、停止拍卖、撤回拍卖、再行拍卖等事由时,法院应立即书面通知拍卖机构。拍定后还要主持点、交拍卖标的,需要办理转移过户手续的,执行法院还要制作相应的裁定。 二、流拍后的处理方式: 1、改变评估收费的方式。拍卖后按标的物的实际成交价格的百分比交纳评估费,这样就从根本上杜绝了评估机构明显抬高评估价以收取较高评估费用的行为。而且评估报告应力求细致精准,有说服力。要本着“越细越好”的原则在评估报告中对标的物各个方面的情况予以说明,特别是对附着物、动产等细节方面的内容要清晰明了,在评估报告初稿出来后要组织当事人征求意见,请评估专业人员到场解释,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要及时予以审查,再最终形成评估报告正式稿。 2、加大宣传招商力度。一方面尽可能选择知名度较高的拍卖公司来组织拍,另一方面,要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宣传和招商,要千方百计吸引真正有实力的商家参与竞拍,保证标的物价值和利益得到真正实现。 3、形成公平竞争环境。要充分保障竞买人的人身与财产安全,确保拍卖公平、公正、高效进行,这可将拍卖地点设在法院审判法庭,并邀请公证人员现场公证,还可邀请社会人士到场见证,充分保障竞买人享有平等的竞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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