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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酒业公司起诉拍卖到假酒 律师回应

2014-11-26 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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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价值数百万元的红酒,由公安边防支队缉获查收,再转交珠海市财政局,最后流入拍卖市场,由竞拍人某某酒业公司拍得。在此期间,谁是这批货物的主管机构呢?答案是珠海市非税办,该部门具体负责对行政执法没收物...

  价值数百万元的红酒,由公安边防支队缉获查收,再转交珠海市财政局,最后流入拍卖市场,由竞拍人某某酒业公司拍得。在此期间,谁是这批货物的主管机构呢?答案是珠海市非税办,该部门具体负责对行政执法没收物品的销毁、拍卖、变价收入的入库管理工作。

  2012年5月21日,该公司注意到珠海市机电物资拍卖有限公司(下称“珠海机电拍卖公司”)在《珠海特区报》发布的一则拍卖公告,公告称珠海财政局委托其拍卖一批产品,其中包含了第13项CHATEAULAFITEROTHSCHILD和第14项CARRUADEAdeLAFITE(下称“该批拉菲酒”)。该批货物由珠海边防支队查获交珠海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办公室(下称“珠海市非税办”)作为缉私罚没物品处置,珠海边防支队委托相关机构从该批拉菲酒中抽取两瓶样品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符合国家葡萄酒标准。

  某某酒业公司根据珠海机电拍卖公司的要求缴纳了拍卖保证金,在十几轮激烈的竞价之后,最后成功拍得部分进口葡萄酒,总价款共计700余万元。蹊跷的是,对于价格高昂的拍卖标的物,某某酒业并没在成交时进一步核实货物真伪,“因为拍卖公司出示了珠海公安边防支队送检测的单据,我们不再检验酒的真假,也完全是出于对政府的信任。”负责人马树洲在昨日的记者发布会回应道。

  “品牌与实际不符”是否视为“酒的质量”可能存在争议

  针对这一案件,广东省君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毛鹏律师在熟知《拍卖法》的基础上给出了他的专业意见。原则上,依据《拍卖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如果拍卖公司在拍卖前已经明确告知不对酒的真伪负责,则应该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毛律师同时指出,具体到本案中,从现有材料上看,拍卖公司是否存在责任,可能还是存在争议。首先,“拍卖清单”第5条中,拍卖公司只是不对“酒的质量”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本案中酒的含量没有问题,只是酒的品牌与实际不符,能否将“酒的品牌与实际不符”也视为“酒的质量”,可能还是存在争议。其次,竞拍的底价往往也是让竞买人对拍卖标的是否系“真货”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参考因素,本案中竞拍底价设定为2400元/瓶,这个价格也是远远超出一般红酒的价格,该价格是否在某种程度上足以让竞买人误认为该批酒业已得到权威部门的检验确认属于真酒,可能就要结合当时现场的客观情况进行判断。

  综观整个案件,争端核心或在于:拍卖公司及委托方到底有没有法定义务对标的物的真伪进行鉴定?毛律师称,根据《拍卖法》的第八条规定,只有文物拍卖才具有鉴定真伪的义务,而针对其他商品,拍卖方及委托方并没有对商品品质作出鉴定的义务,只需明确拍卖商品是否存在危害安全及人体健康的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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