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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应防范竞买人妨害司法拍卖

2012-11-02 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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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拍卖是法院执行程序中财产变现的首选方式。通过公开拍卖由市场竞价取得被执行财产的最大交换价值,可以在非所有权人处分财产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为了保证司法拍卖的公开、公平、公正,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司法拍卖的适用条件、实施程序以及对妨害拍

  

  拍卖是法院执行程序中财产变现的首选方式。通过公开拍卖由市场竞价取得被执行财产的最大交换价值,可以在非所有权人处分财产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为了保证司法拍卖的公开、公平、公正,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司法拍卖的适用条件、实施程序以及对妨害拍卖的救济途径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现行的司法拍卖规则侧重于防止司法工作人员和受托拍卖机构妨害拍卖,竞买人一直被当作拍卖过程中的积极因素,制度上很少有针对其妨害拍卖行为的防范和制裁措施。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竞买人妨害司法拍卖的问题已经日益突出。

  法院变现被执行财产遵循快速变现原则,司法拍卖的起拍价相对于标的物正常市场条件下的价值而言有相当的差距。[1]这种价格差距的合理性在于:第一,司法拍卖的被拍卖标的已经失去了正常的市场交易条件,所以司法拍卖的评估参考价较低。同一资产或同种资产在评估基准日存在多种价格或价格标准时多选用最低一种。第二,这种差价可以刺激竞买人的积极性,促进财产尽快变现。司法拍卖买受人需要短期内(一般在成交后7日内)支付所有的价款、税款、过户费用、拍卖佣金等费用,如果没有相应的差价司法拍卖很难得到市场的响应。第三,虽然标的物的起拍价较低,但最终的成交价取决于市场对变现财产价格的接受程度,低起拍价可能通过市场调节获得一个合理的价格。第四,这种差价可能造成的损失最后由不履行或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被执行人承担。

  当成交额较大时,[2]低价起拍的司法拍卖存在巨大的利润空间,很多地区出现了针对司法拍卖的“职业竞买人”。这些职业竞买人有相当的资金实力,有专业的技术力量,有相对广泛的销售渠道(这种销售渠道甚至可能是跨国境的)。职业竞买人的出现在促进财产变现、提高执行效率方面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在追求利益最大化心理的驱使下,有些职业竞买人不惜通过违法犯罪的手段破坏拍卖的市场规则,这就可能使一个地区竞买人对拍卖的妨害由个案发展成常态。竞买人的妨害行为同样使拍卖失去其本来的意义,不仅在程序正当的外衣下更隐蔽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也会对“拍卖优先原则”的财产变现制度产生冲击,从而损害法院处理财产的公信力。

  竞买人妨害司法拍卖的常见的表现形式有:1、交纳拍卖保证金的竞买人在知悉彼此的情况后,串通约定在拍卖时均不举牌应价,导致该次拍卖流拍。法释2004(16)号司法解释出台后对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的拍卖都有相应的次数限制,动产只能拍卖两次,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只能拍卖三次,否则在不能抵债的情况下法院就只有选择低价变卖或“应当解除查封、扣押”。一旦流拍,法院从保障申请人权益和方便案件处理的角度出发,一般会降低下一次拍卖的保留价,所以竞买人串通不举牌是有利可图的。[page]

  2.交纳保证金的竞买人串通约定其中一人举牌以起拍价买受拍卖标的物,然后举牌人支付给其他人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补偿。比如一宗价值5000万元标的的拍卖,按照常规的评估参考价,起拍价一般在3500万元左右,然后在此基础上上浮拍卖,如果按照市场自由竞价,最后的成交价加上税款、过户费用、拍卖佣金和竞买人合理的可期待利润后应该接近5000万元。但是竞买人串通后可能以起拍价买受该标的,而买受人可以拿出500万元用来支付给其他放弃举牌应价的竞买人。这种串通极大地损害了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利益,也损害了法院司法拍卖的公信力。

  3.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打压其他竞买人,阻止其他竞买人举牌应价。《广州日报》2007年8月23日A36版、24日DGA42版报道:李某在报纸上看到东莞市旗某拍卖行受法院委托将于2007年8月22日上午10点拍卖一套面积为66.18平方米的房产,起拍价格是4万元,于是李某按照要求交纳保证金参加竞买。22日上午10时05分李某才赶到拍卖行,当时拍卖厅里面已有100多人。拍卖开始后,一名中年男子应价4.2万元,而其他竞买人没有举牌应价,李某立即举牌开始应价。随后两人轮番叫价,李某出价5.3万元时,对方没有回应。这时其他竞拍者也开始加入,最后这套房产被一名女子以12万元竞得。拍卖结束李某走到拍卖公司门口时,几名男子突然对他拳打脚踢,一面打一面大声叫嚷:“叫你不要叫价你还叫!”。

  李某告诉广州日报的记者,因为拍卖是10时开始,自己进场时已经迟到了5分钟,估计之前已经有人威胁过其他竞买人不准叫价。所以最初其他人没有参与竞拍,而自己不知情,“贸然”抬价才遭殴打。

  有数名其他竞买人称,在22日上午到东莞市旗某拍卖行刚拿到拍卖牌号,就有人上前警告:“这套房我们老大要了,你要拍就揍死你!”当时有10多名男子就一直守在拍卖行外面的走廊上。

  另一名竞买人王某称他在22日上午到旗某拍卖行刚领了拍卖牌号,就有一名男子上前威胁说:“旨亭街的那套房子我们老大要了,你要敢拍就揍死你。”王某留意到,在拍卖行外面的走廊上,站着10多名年轻男子。王某进入拍卖大厅后发现大厅内已经聚集较多的人,因为之前遭威胁,拍卖时没有其他人应价。不料被打的那位李某举牌打破了僵局,其他竞拍者也开始参与竞拍,价格一路攀升。王某称参加了很多场拍卖会都能看到那些打人者的身影,只要差价大,他们就会通过暴力威胁竞拍者以压低价格。

  中国法院网也报道2007年8月19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在依法委托拍卖一房地产项目过程中,60余名统一身着圆领黑T恤衫的不明身份人员试图聚众冲击拍卖现场。他们不断呼喊口号,威胁参与竞拍的竞买人“谁买找谁算帐”,并谩骂警戒法警,不断冲击拍卖现场,企图扰乱拍卖进程。[page]

  4.竞买人和拍卖机构串通妨害拍卖。拍卖机构作为营利性的机构,一般都有一个相对固定的客户群体,在这种长期的合作关系为一些竞买人串通拍卖机构获取非法利益提供了便利。法院拟拍卖的财产委托拍卖机构组织拍卖后后,对标的物相关情况的咨询一般由拍卖机构处理。如果有竞买人和拍卖机构串通,拍卖机构可能会对其他竞买人夸大标的物的瑕疵,从而使其他竞买人放弃竞买。在串通的情况下拍卖机构也可能将一些与拍卖有关的秘密泄漏给竞买人,而使竞买人在规则之外获取不正当的利益。而这些串通行为都将导致标的物成交价降低,直接损害当事人的权益。

  5.竞买人与评估机构串通妨害拍卖。有些竞买人通过当事人的透露或法院的查封公示等途径事先掌握了查封物的情况。然后设法串通评估机构,采取高值低估的办法降低标的物的评估价。如果案件的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和法院工作人员又都是非专业人员,一般不会就财产的低估提出异议。如果按照正常的拍卖程序,这种低估还可以由市场竞价得以弥补,但如果拍卖过程中发生了本文列举的妨害情况或其他非法情形,低估会极大地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法释(2004)16号司法解释颁布后,法院的司法拍卖均区别于一般的商业拍卖、任意拍卖按此规定执行。但该司法解释只规定在拍卖开始前,如果发生拍卖机构与竞买人恶意串通的情形,法院应当撤回拍卖委托。[3]而对拍卖开始后发现的竞买人妨害拍卖的情况如何处理没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并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司法拍卖被赋予了国家强制力,如果发生串标或其他行为导致拍卖有非法因素参与,即便已经成交,委托法院当然可以撤销原拍卖,重新组织拍卖。但是对竞买人妨害拍卖行为的取证相当困难,法院对拍卖的撤销也难以实施。而且单纯撤销拍卖对受巨大利益驱使的竞买人而言也没有足够的震慑力。在现有制度下,法院可以从如下方面防范竞买人妨害司法拍卖:

  1.对交纳保证金的名单采取保密措施。现行制度要求拍卖保证金必须交到法院。在案件较多的法院,保证金一般都由竞买人从其他帐户汇入法院在银行开设的专门的保证金帐户。在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预交的保证金划入法院的执行代管款帐户充抵价款,其他竞买人预交的保证金三日内退回原汇款帐户。在这个过程中,银行工作人员和法院执行人员、财务人员可能知悉保证金的交纳人数,所以应要求其严格保守秘密。该名单在拍卖开始前不得告知拍卖机构。如果较多人交纳保证金而流拍,以物抵债前要充分听取被执行人的意见,以免高值低抵,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利益。[page]

  2.每个竞拍号牌限定相应的人数。拍卖的情况瞬息万变,竞买人可能难以独自决定。但如果不限定人数,一个号牌可能涌进十数人甚至数十人进入拍卖现场,将给拍卖秩序的维持增加难度,甚至可能造成混乱。一般说来一个号牌进入的人数以3人以下为宜,其他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拍卖现场。拍卖现场可以派法警维持秩序,竞买人的座位不能由其随意选择,由法院工作人员随机指定并隔开一定的距离,防止拍卖过程中竞买人受到其他人的语言威胁而不敢竞买。整个拍卖过程必须录音录像,一旦发现有威胁等行为,在取得充分的证据后应该及时惩处。

  3.充分利用保留价制度。如果法院在起拍价的基础上再设一个保留价,会给最后的成交带来不确定因素,这样可以瓦解一部分串通行为。比如本文列举的第二种串通行为,在无法确保可以低价买受的情况下一般不会有人拿钱出来分给其他竞买人。当然,法院的保留价应当没有规律可循,否则就失去了设置保留价的意义。

  4.在法院设立专用的拍卖大厅,安装必要的监控设备对整个拍卖过程录音录像。这样既便于限制无关人员进入拍卖现场,也可以防止竞买人在拍卖现场的串通。同时也有利于法院对整个拍卖过程的监控和对拍卖秩序的维持。还能避免要求拍卖行各装一套监控设备造成的浪费或是质量参差不齐。

  5.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监管,减少非正常因素对评估结果的影响,使拍卖参考价尽可能接近市场价格。在司法实践中,笔者曾经见过评估价为十几万元的机器设备原材料在几十人竞价的情况下卖到了九十几万元的案例。对于这种过于业余或极不负责任的的评估机构应坚决从法院的委托评估机构中清除。

  6.加大对竞买人妨害拍卖行为的处罚力度。司法拍卖是法院执行过程的重要环节,妨害司法拍卖也就是妨害执行。故此有必要加大对竞买人妨害拍卖行为的处罚力度。可以考虑通过立法对竞买人妨害拍卖的行为进行罚款,让妨害拍卖的竞买人在经济上无利可图。对于广州日报报道的情况,可以卖到12万元的标的如果没有李某迟到造成的“意外”,竟然可能以4.2万元就成交,这对案件当事人是极大的损害。如可能涉及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应促请公安机关立案侦察。

  7.法院直接主持拍卖。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从2007年9月1日起最高法院的审判执行部门,有需要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审计、拍卖、变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的,必须移送司法辅助部门,由司法辅助部门按照公开、择优、随机的方式选择专业机构,擅自对外委托将被追究责任。当然也可以进一步考虑由司法辅助部门主持部分或全部拍卖。不过这种改变牵涉到相应的行业利益、部门利益和立法等问题,短期内可能难以实现。[page]

  8.改进司法拍卖的规则设计,使竞买被执行财产可能获得的利益全部由买受人承受,这样就可以最大限度地调动竞买人的积极性制约和防范其他人破坏规则。

  【注释】

  作者简介:许鹏,单位为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1]这种差距在评估过程中以一定折扣的方式出现,这种折扣没有一定的标准,有的是7折,有的达到6折。只能是评估人员按照行业习惯来折算,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收到评估报告后无异议即可。

  [2]《广州日报》2007年8月24日DGA42版报道:据东莞市经贸局的信息,东莞市本地拍卖行2004年一年拍卖总成交额超过10个亿,拍卖的物品基本上是法院查封的财产。

  [3]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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