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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中查阅会计帐簿的限制

2014-05-16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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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股东有知情权是指股东有权了解和掌握与股东切身利益相关的公司信息的权利。它包括获得公司信息报告权和查阅权,前者是指股东有权要求公司管理者在股东大会上报告公司相关信息的权利,也称质询权;后者是指股东...

  股东有知情权是指股东有权了解和掌握与股东切身利益相关的公司信息的权利。它包括获得公司信息报告权和查阅权,前者是指股东有权要求公司管理者在股东大会上报告公司相关信息的权利,也称质询权;后者是指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账簿及相关文件的权利,本文探讨就是后者即查阅会计账簿权利,但您可知道,股东的这项权利也是有限制的。  近日,某法院审结了一起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依法驳回了原告要求查阅、复制会计帐簿包括原始凭证的诉讼请求。

  原告王诉称,被告大连某办公用品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2007年1月经大连市工商部门核准成立。原告出资50万元成为被告公司的自然人股东,但是被告公司自成立以来从来没有向原告公示过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及会计帐簿包括会计凭证。原告要求查阅上述材料,被告公司一直不予理睬。被告公司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股东知情权,故起诉要求查阅复印相关材料。

  被告公司辩称,原告股东的事实无异议。对原告提出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原告可以随时查阅,公司从未拒绝过股东的该项权利。而对原告要求查阅、复制会计帐簿、会计凭证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帐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而原告未按上述程序提出书面要求和说明查阅目的,不符合查阅的条件和程序。且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帐簿不包括会计凭证、合同文书、银行对帐单等会计资料,故原告请求超出了法律规定的知情权范围。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作为公司的股东,享有知情权,有权了解公司有关事务的实际情况,但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围,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限定。对于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因公司没有异议,且法律对股东的该项权利并未作任何限制,法院予以支持。其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诉讼请求,法律明确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公司可以拒绝提供查阅。本案中,原告所述要求查阅会计帐簿包括原始会计凭证的目的仅是了解公司经营状况,而查阅财务会计报告、董事会决议、股东会会议记录足以全面地反映公司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故其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及原始凭证的主张超出规定的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为此对其该项诉讼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新《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新《公司法》在规定公司股东享有知情权的同时,对股东知情权的内容进行了限制,即股东查阅公司重要文件的范围应该受到限制。根据新《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根据财务会计报告的分类和构成,股东有权查阅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有权查阅年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另外经过公司许可,股东也可以查阅公司其他文件。

  对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还要求其具有正当的目的。首先,股东应当在向公司发出的书面申请中明确查阅的具体事项,并说明查阅的具体目的;其次,股东要求查阅的具体事项和查阅的目的之间应当有直接的联系;再次,股东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不能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如果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公司有权拒绝股东的查阅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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