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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会计从业资格证》换证核发手续

2011-02-15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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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沈阳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核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通知》(沈财会[2009]582号)规定,从2009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对《会计从业资格证》进行换证核发。会计人员服务中心在核实、登记会计人员各项信息后,在原《会计从业资格证》备注页上加盖已核实信息专用章,

  根据沈阳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核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通知》(沈财会[2009]582号)规定,从2009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对《会计从业资格证》进行换证核发。会计人员服务中心在核实、登记会计人员各项信息后,在原《会计从业资格证》备注页上加盖“已核实信息专用章”,不换发新证。有单位的执证人员原则上由单位指派专人统一办理,无单位的由个人办理。核发分期分批进行,详细信息请查看文件原文。核发手续如下:

  1.《会计从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最高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国外学历还需提供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认证手续);

  4.最高等级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要求复印个人信息页、证书编号页);

  5.其他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要求复印个人信息页、证书编号页);

  6.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表彰奖励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2007、2008年度继续教育贴条原件及复印件;

  8.如实填写《辽宁省会计从业资格信息核查登记表》;

  9.持证人员如果有单位,应由工作单位为持证人员提供(1)会计专业技术职务、(2)会计行政职务聘任文件、(3)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出具持证人员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和所在会计工作岗位的证明,并对有关材料加盖单位公章。根据辽宁省财政厅完善会计人员档案管理的需求,上述由单位为会计人员提供的材料须落实到每位会计人员,每人一份。

  复印件、工作证明一式一份,一律使用A4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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