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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铁路运输部门强制为托运人提供保价运输服务是否排挤保险公司货物运输保险公平竞争问题的答复

2011-03-18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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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铁路运输部门强制为托运人提供保价运输服务是否排挤保险公司货物运输保险公平竞争问题的答复来源:法律教育网作者: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号:工商公字[2000]96号发布日期:2000-5-17执行日期:2000-5-17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铁路运输部门强制为托运人提供保价运输服务是否排挤保险公司货物运输保险公平竞争问题的答复来源:法律教育网作者: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 号:工商公字[2000]96号
发布日期:2000-5-17
执行日期:2000-5-17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铁路运输部门强制为托运人提供保价运输服务是否排挤保险公司货物运输保险公平竞争的请示》〔鄂工商函字(2000)第3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竞争是指经营者以交易机会的活动,竞争关系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为争夺交易机会的相互排斥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是指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以下统称公用企业)滥用独占地位,排斥或者减少其他经营者获取交易机会的意图或者后果。被排斥的经营者既可能是与公用企业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又可能是与被指定的经营者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还可能是因公用企业的排挤行为而减少或者丧失交易机会的其他经营者。

  二、按照《铁路法》有关规定,货物运输的托运人根据自愿原则,既可以向保险公司办理货物运输保险,又可以办理保价运输。在铁路货物运输中,尽管货物运输保险和保价运输的经营者不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和保价运输都是以托运人支付一定的费用为代价,在因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由的实际发生而造成财产损失时,由对方(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人或者保价运输的承运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予赔偿的制度。因此,货物运输保险和保价运输在性质和用途上具有相似性,托运人选择其一就可以达到对可能发生的货物损失获得同样或者类似赔偿的目的,两者具有替代关系,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近似服务。在铁路运输部门强制托运人购买其保价运输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即具有无法或者难以获取货物运输保险交易机会的可能性,因而排挤了保险公司的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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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运输中托运人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时,托运人和承运人及保险公司应当承担怎样责任
承运人签发了清洁提单,就负有对提单持有人按清洁提单所记载的数量和表面状况交货的义务。 保函对受让提单的包括任何收货人在内的任何第三人,不发生效力,但对于托运人是有效的。若承运人接受保函而签发提单属有意的欺诈,则保函对托运人无效,承运人不仅无权从托运人处取得赔偿,且要对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的损失承担无限赔偿责任。 承运人为避免承担责任,可以在提单上作出批注,以便对抗收货人可能提出的索赔,这是承运人的正当权利。托运人为取得清洁提单,向承运人出具保函保证由于因脏包造成损失,责任应由托运人承担。承运人接受保函签发了清洁提单。承、托双方的行为均出于善意,符合民事法律的诚实信用原则,不具有对第三人欺诈的故意。承运人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如果并不是为了隐瞒货物本身的某种缺陷,相反,是为克服客观条件的限制,同时避免货物发生变质;承运人接受保函签发清洁提单,也无欺诈收货人的意图,只是为了解决由于货物包装产生的争议。因此,可以认定承、托双方之间保函的效力,将保函视为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达成的一项保证赔偿协议,在 承、托双方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承运人因保函事项遭受经济损失,应通过保函从托运人处得到补偿。 至于保险公司是否应当以及应当承担多大的责任,得看保险合同中具体如何约定,当然保险合同的约定必须符合《保险法》中的有关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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