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信用合作社强制贷款人交纳股金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2011-03-03 09:35
找法网官方整理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反不正当竞争法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文号:工商公安[2000]第168号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信用社在发放贷款时强制收取股金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请示》(黑工商函[2000]7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一、信用合作社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依法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工商公安[2000]第168号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信用社在发放贷款时强制收取股金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请示》(黑工商函[2000]7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信用合作社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六 条规定的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对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公字[1997]第170号做过明确答复。
二000年八月十六日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54261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师团,我在反不正当竞争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