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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范围和标准

2011-03-09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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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住宿业(包括各类宾馆、旅店、招待所等)按营业收入(含会议室收入)的3%计征。(二)餐饮业按应纳营业税额的10%计征。(三)服务业(包括美容美发、保健服务、洗

  (一)住宿业(包括各类宾馆、旅店、招待所等)按营业收入(含会议室收入)的3%计征。

  (二)餐饮业按应纳营业税额的10%计征。

  (三)服务业(包括美容美发、保健服务、洗浴、照相、休闲健身、网吧、茶饮、文化娱乐业以及中介等)按应纳营业税额的5%计征。

  (四)广告业按广告收入的1%计征。

  (五)电力、邮政、电信、铁路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按营业收入的0.1%计征。

  (六)采矿业(包括煤炭、金矿石、铁矿石、铝土矿等)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企业每生产、销售1吨征收1元。

  (七)烟草生产加工企业按应纳增值税额的0.35%计征,卷烟批发企业按营业收入的0.1%计征。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建筑、安装企业)按工程造价的0.15%计征。

  (九)从事石油销售的单位或个人,按增值税入库级次划分各单位收入的5%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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