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哄抬价格 的法律责任和构成要件

2012-11-20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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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国务院令第585号修订)[2]第六条规定:经营者哄抬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

  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国务院令第585号修订)[2]第六条规定:

  经营者哄抬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哄抬价格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经营者、行业协会、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包括新闻媒体)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

  构成哄抬物价的要件有:

  一、认定要件

  认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量囤积和以其他方式哄抬价格行为,需要把握以下几个要件:

  (一)具有主观故意

  实施者在主观上一定具有推动价格上涨的故意。经营者捏造涨价信息,或者明知信息不真实但该消息有利于提高商品价格,经营者因此隐瞒消息的不真实性,仍然向消费者传播,借机推动商品价格上涨,这就体现了其主观故意。囤积行为的情况基本相同,经营者在主观上具有大量囤积,推动商品价格上涨的故意。

  (二)具有推动商品价格上涨的客观行为

  法律所追责的价格违法行为必然是主客观的统一体,即不仅有主观过错,还必须有客观的行为。如果经营者推动商品价格上涨的主观故意仅仅停留在观念上,还不能认定为价格违法行为。根据本条的规定,推动价格过高过快上涨的行为主要包括三类:(1)捏造、散布涨价信息;(2)大量囤积:(3)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

  (三)具有导致价格上涨的结果或者重大可能性

  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消息或者恶意囤积将带来市场连锁反应,导致原本平衡的市场供求关系在短时期内发生重大改变。例如,通过捏造和散布涨价信息,可能在较短时间内快速增加市场需求,推动价格上涨。囤积行为可能进一步加剧市场供应紧张,推高价格。但是需要明确,认定价格违法行为,不一定要求必须实际发生了价格的过快过高上涨,如果经营者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和囤积居奇的行为,已经具备推动价格上涨的重大可能性的,也可以价格违法行为论处。

  二、有关量化标准问题

  认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量囤积和以其他方式哄抬价格行为,一个关键的要件是造成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或者可能引发商品价格大幅上涨及市场抢购等。过快是一个时间概念,过高是一个程度概念。二者结合,就是指在较短时间内出现了价格的大幅上涨。《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1](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4号)第2条也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或者在生产和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下,大幅度提高或者推高价格的,构成价格违法行为。何为“大幅”上涨,《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没有明确规定,而是授权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提出,并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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