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2015-01-27 20:16
找法网官方整理
环境保护法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环境保护法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新《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

  新《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现场检查制度在修订前的环境保护法中有规定。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是在法律中明确了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享有现场检查权;同时,将被检查的单位由“排污单位”修改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本条规定的现场检查包括:现场监督检查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执行情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等;现场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在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可以勘察、采样、监测、拍照、录音、录像、制作笔录;可以查阅、复制相关材料;可以约见、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相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

  在环境执法中,现场检查可以督促排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规定,采取措施积极防治污染;促使排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管理,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消除污染事故隐患,及时发现和处理环境保护问题;提高排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法制观念,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环境保护法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84906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环境保护法律师团,我在环境保护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