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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各级政府在农业和农村环保方面的职责

2014-10-11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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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目前,我国农业发展迅速,但由于整体技术含量低、环保意识不到位,化肥、农药、生长调节剂、农膜等农业投入品不科学使用现象普遍存在,大量种养殖业废弃物得不到有效处理处置,导致农业源污染形势严峻。新修...

  目前,我国农业发展迅速,但由于整体技术含量低、环保意识不到位,化肥、农药、生长调节剂、农膜等农业投入品不科学使用现象普遍存在,大量种养殖业废弃物得不到有效处理处置,导致农业源污染形势严峻。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在农业和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职责。

  有效解决农业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政府的监管至为重要。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三条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促进农业环境保护新技术的使用,加强对农业源污染的监测预警,统筹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体富营养化、水源枯竭、种源灭绝等生态失调现象,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对各级政府在农业和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具体规定,对推进农业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将起到积极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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