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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规定:8种行为地方领导人应辞职

2014-05-22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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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这是现行的环保法25年来首次大修,新法将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新环保法的法律条文从原来的47条增加到...

  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这是现行的环保法25年来首次大修,新法将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环保法的法律条文从原来的47条增加到70条,因为加入了“对拒不改正的排污企业实施按日计罚”,“对严重的违法行为采取行政拘留”,以及“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在面对政府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时要引咎辞职”等内容,被专家称为“史上最严”。

  8种行为领导人应辞职

  新环保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在第68条提出下列8种情况的,领导人应辞职:

  1、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2、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3、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4、篡改监测数据的;

  5、伪造监测数据的;

  6、指使篡改监测数据的;

  7、指使伪造监测数据的;

  8、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说,这一法律条款对罚则、违法行为都作出明确规定,可以由上级政府监督,此外同级人大也能够监督实施。

  与此同时,新环保法中增设“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专章,其中,几经讨论,“公益诉讼主体”范围进一步扩大至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也被认为是开先河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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