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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大修到底如何修

2019-10-28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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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6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举行分组审议,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围绕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中,有关校园安全、网络沉迷等热点问题,委员、代表们提出了更多的建议。那么未成年人保护法大修到底如何修呢?下面和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吧。

  一、未成年人保护法大修到底如何修

  建立欺凌防控制度 全流程把控风险

  虽然近年来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预防和治理措施,但校园欺凌现象仍时有发生。修订草案首次对学生欺凌作出定义,首次提出学校要建立欺凌防控制度,全流程把控风险。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刘海星:建议充分运用此次修法的机会,将预防和整治校园欺凌纳入法治轨道,对有暴力倾向的学生进行帮教和惩戒,切实提高教师素质,加强在校生的德育和法治教育。

  设立强制报告制度 从业查询及禁止制度

  修订草案规定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发现未成年人受侵害时强制报告制度,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从业人员的准入资格等。

  增设“网络保护” 线上线下全方位

  截至去年7月31日,全国未成年网民中,有64.2%将网络游戏作为上网娱乐的主要方式之一。修订草案增设“网络保护”一章,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避免提供可能诱导未成年人沉迷的内容。

  有委员建议,应建立专门机构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根据网络游戏的功能、主题、内容等进行登记及分类审查,设定符合国情的网络游戏分类制度和发行标准,根据发行内容设定对象年龄。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刘修文:在网络游戏服务领域推行强制身份认证机制。未成年人身份认证是实施网络领域未成年人保护的源头,只有真正落实“网络实名”,才可能使未保法中确立的各项未成年人保护制度落到实处。

  除了网络游戏,有委员认为,未成年人对于网络直播短视频的使用也应予以监管。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吕薇:不管是从用户规模、使用时间的维度比较,还是从内容负面影响、时间沉迷等角度考虑,网络直播短视频已经超越了网络游戏,应当纳入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网络保护的规定中予以监管。

  当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特点,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也遇到了新问题和新挑战。从未成年人旷课、逃学等不良行为到违法犯罪,如何进行预防、干预和矫治,此次提请审议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拟实施分级预防,细化教育矫治措施。在26日的分组审议中,委员、代表们提出了新的意见。

  本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的一大特点,是对未成年人偏常行为进行了分级预防、细化矫正的措施。有委员和代表提出,这个理念很好,但是要注意其程度的区分。

  全国人大代表 陈海仪:比如“多次旷课逃学”“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我建议不要加这种程度上的界定,因为你前面把不良行为已经加了“多次”,十次也是多次,三次也是多次,学校要认定情节严重可能就会出现问题。

  针对如何解决“未成年人发生严重不良甚至犯罪行为后,由于年龄原因不予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的问题,尽管草案第四章中已经规定了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的跟进矫治措施,但是有不少委员和代表认为,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出现的新特点,法律定罪和量刑的力度应加大。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吕薇:目前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年龄提前,而且恶性案件较多的趋势。近来发生了一些事情,有些家长和孩子钻了未成年人犯罪处罚轻或不入刑的空子,肆意妄为。

  也有观点认为,鉴于未成年人身份的特殊性,对 “严刑重典”应该谨慎。有委员表示,如果不看个案,而看统计数据的话,80%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激情犯罪,没有预谋,80%的未成年人犯罪是团伙犯罪。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汪鸿雁:要看到未成年人犯罪的极端特殊性,主观恶性远远小于成年人,再有,未成年人犯罪不同于成年人的最大特点,改好的可能性远远高于成年人。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未成年人要么是重罪,要么是无罪,没有中间过渡的教育矫治手段,要延伸一点,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原则和精神对刑法进行设立未成年人专章。

  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委员 陈云英:对于建立专门的矫治机构要很谨慎,因为进入了专门矫治学校以后,好像这些孩子就是被判断为有罪的。如果有很少量可能很严重行为的被定为有罪,我认为也应该,因为他的行为可能是很严重。但是如果达到一定比例的未成年人犯罪,会变成社会治理的不可承载之重。

  面对未成年人犯罪,法律修订到底应重还是该轻,有观点认为,应本着保护和预防犯罪相结合的前提,视其行为考虑与刑法等相关法律的衔接问题。有观点认为,应该对刑法进行延伸修改,设立未成年人专章,通过教育、矫治、惩罚未成年人的专门体系建设。

未成年人保护法大修到底如何修

  二、未成年人保护法大修需要注意什么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个包含了众多法律法规的系统,从统一推进、顶层设计入手将有助于超越部门利益的藩篱,从而更好地实现未成年人福利的最大化。

  据新华社报道,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今年将重点推进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和修改说明经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预计将提请2019年10月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初次审议。这次大修,将为解决新形势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提供法治保障。

  当下社会正在发生着急剧转型,面对消费社会、信息社会、陌生人社会等新形态,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所遇到的新问题也层出不穷。法因时而变,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同样需要因时而变。

  以社会关切来说,举凡应对校园霸凌等都与立法相联;而在公共舆论场上喧嚣多时的刑事责任年龄应否调整之争,以及几天前由最高检察机关提出的探索“临界教育”“分级处遇”等,都需要“法”来建规立制。

  但针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与某部单行法有很大的不同。我们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立法体系还未完成,更难称健全完善。在现行法律中,虽有从宪法到大量法律法规都涉及未成年人保护问题,但这些法律法规多数只有部分或个别条款涉及。

  真正以未成年人保护为主要内容的法律通常是指——《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前者是1991年通过,后者是1999年通过。这两部法律虽然都在2012年完成了最近一次修正,但一些条款仍然存在冲突,给法律适用带来了困难。

  在法律冲突之外,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更有过于抽象、多强调原则性,而可操作性不强等共性问题。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虽规定了不少禁止性行为,却无行之有效的责任机制和处罚措施。又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法律责任方面也显得规定模糊和笼统,这使得一些禁止性规定在很大程度上成了一种宣扬和倡导,进而也成了逆反期的未成年人敢于去触碰和挑战的“软柿子”。

  正因为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个包含了众多法律法规的系统,它的“立”或“修”也同样是个系统工程,牵一发而动全身。零敲碎打、各自为政的修法很容易造成现行法上的逻辑断裂。统一推进、顶层设计则更有助于超越部门利益的藩篱,从而更好地实现未成年人福利的最大化。

  立法要考虑的,既该包括应对校园霸凌这样的现实难题,又要从根本上去预防校园霸凌的发生。这是一个家庭、学校,乃至教育、法院、检察、公安、司法以及群团组织等均有相应责任和义务的全链条工程,一个环节出了问题,都有可能催生出社会不愿看到的“恶之花”。

  如有个案表明,个别学校、个别老师对学习成绩不太好或过于调皮的学生缺乏耐心,又担心其影响班级成绩和个人绩效,从而采取歧视、冷漠的态度,甚至将这些未成年人推出校门,使其过早地走入社会,行走在犯罪的边缘。这固然不是未成年人犯错的全部原因,但在综合因素中,家庭、学校、社会都无法置身事外。

  从目前来看,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联动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对于临界犯错的未成年人,各部门也存在协调配合不足,不能形成合力甚至留有空白的问题。加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与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内容的协调配合,解决现有法律中存在的交叉重复、空白盲点等问题,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已是当务之急。

  三、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意义

  1、明确了未成年人享有的权利,给予特殊和优先保护

  在保护未成年人的专门法律中,对未成年人享有的各项特殊权利作出明确规定十分必要。因此,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所谓生存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其固有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获得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发展权是指具有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受保护权是指相对成年人而言,未成年人享有优先被保护的权利;参与权是指参与家庭和社会生活,并就影响他们生活和成长的事项具有发表意见的权利。这里参考了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的表述以及国际《儿童权利公约》的规定。例如在《儿童权利公约》中规定;儿童享有生命权,受父母照顾权,就影响其本人的事项具有发表意见权利;并不受虐待、剥削和忽视权;困境儿童得到国家特别保护权,健康权,社会保障权,接受教育权等几十项权利。

  2、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提高未成年人的整体素质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类的进步,受教育权已成为一项基本人权。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从一定意义上讲,未成年人受教育的程度和深度,决定着未成年人一生的发展。对此,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第一章总则中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作为对总则规定的具体化,在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各章中,都有关于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利的具体规定。例如,在第四十七条中对未成年人已经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应对他们进行职业教育,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的规定。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突出了对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保障,是对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坚持教育优先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精神的体现。是本法修订的一个亮点。

  有了这些规定,我国广大农村、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的未成年人因家庭困难而辍学的问题将会逐步解决。政府机关及其人员、学校和家庭忽视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将是违法。

  3、明确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原则,增强了法的针对性

  针对现行法规定的原则不够全面的问题,这次修订新增加规定:“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并且在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之后规定:“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强调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它是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一项总原则,是贯穿全法的一条连线,在新修订法律的各章中均有具体的体现。一是在家庭保护一章中,增加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的内容;二是在学校保护一章中规定:“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三是在社会保护一章中规定了: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四是在司法保护一章中规定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必须履行的义务,那么所对应的就是未成年人所享有的特殊、优先保护的权利;五是在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了:“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以上这些规定都很好的体现了未成年人应当享有特殊、优先保护权利和法律的非歧视原则。本法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体现出的特殊、优先保护原则,是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规律性认识的升华和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理论研究成果的体现,是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的具体体现,是本法修订的一大亮点。

  4、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强化政府的责任

  修订前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突出问题之一是执法主体不够明确,影响了实施。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保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落到实处,有必要进一步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执法主体的地位和职责。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和“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了各级政府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领导地位和责任,并特别强调“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这是刚性条款,是十分重要的保障措施,对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健康、有效的发展意义重大,是本法修订的又一个亮点。

  5、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家庭保护是基础

  鲁迅先生曾指出,父母对于子女,应该健全的产生,尽力的教育,完全的解放。家庭是未成年人与社会最早的接触点,是教育的重要基地,是未成年人成长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第一任自然的老师。对未成年人将来的影响十分巨大甚至被及终身。针对当前,有的父母溺婴、弃婴;有的父母对孩子长期冷漠、训斥和打骂;有的甚至严重体罚;有的非常溺爱但缺少与孩子沟通,过度的溺爱导致了“爱”本身的异化;相反有的父母对孩子放任自流;有的父母自身存有恶习而影响孩子,有的望子成龙在学习上逼迫孩子,等等。这些问题被概括为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等现象。因此,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主要增加了以下内容:一是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二是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在第五十三条中还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加大了对不履行监护人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者的处罚力度。

  以上就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大修到底如何修”的相关法律内容。我们可以了解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上,面对未成年人犯罪,法律修订到底应重还是该轻,有观点认为,应本着保护和预防犯罪相结合的前提,视其行为考虑与刑法等相关法律的衔接问题。也有观点认为,应该对刑法进行延伸修改,设立未成年人专章,通过教育、矫治、惩罚未成年人的专门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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