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十年来,随着城市建设和城镇开发的加快,大量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国家征用,不少农村集体组织因此获得巨额征用土地补偿款。在处理土地补偿款问题上,有些农村集体组织将补偿款用于集体兴办企业,有些将补偿款存入银行领取利息,有些则干脆将土地补偿款直接分配给村民。在分配土地补偿款过程中,由于一些村、社负责人和村民的法律意识淡薄,对部分情况特殊的村民采取不平等的待遇。主要表现在农村入赘女婿及其所生子女、农村妇女嫁往外地但户口及其子女户口未迁出、农村妇女离婚后没有迁走户口、农村妇女再婚上门带子女入户等,这些人在农村集体组织分配土地补偿款时往往被少分甚至不分,他们的分配权被限制或剥夺。于是,大量的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随之产生,这类纠纷权益受侵犯的多为妇女和儿童。一些未享受分配土地补偿款的村民请求村委会协调,村委会却碍于“无法干涉村社分配”,无从协调;村民到乡镇政府请求解决,乡镇政府也因为“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补偿款不得私分”,而无法责成村集体给受害户分配土地补偿款。一些村民向法院起诉,各地法院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有的法院以村、社分配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为由不予受理;有些法院虽按民事纠纷受理,但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而在处理时难以下判。1994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所作的94犆袼字第28号《关于王翠兰等六人与庐山区十里乡黄土岭村六组土地征用费分配纠纷一案的复函》指出:“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补助费,除被征用土地上属于个人的附着物和青%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