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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教师怀孕要排队,妇女权益如何保障?

2016-04-06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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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二孩政策开放以来,越来越多的家庭都加入到生二孩的大军中来,但是中牟县第一高级中学的女教师们就没那么随意了,她们想要生二孩,的事先和学校领导申请,通过了才能怀孕,若是没有申请就怀孕了,那“饭碗”就不保了。学校这样的做法,真的合理吗?请看下文详细介绍!

  近日,多家媒体对河南郑州中牟县女教师生育二胎需排队一事给予关注——二孩政策放开后,中牟县第一高级中学向全体教师下发通知,明确规定了各个学科可以怀孕二胎的教师名额,且指标不用过期作废,怀孕后还可能被转岗。学校领导多次表示:“做不到就走人!”当地教体局相关人员称:“国家政策下来了,具体到一个单位了,肯定要以单位为主……”

  中小学里,女教师居多,如果扎堆生二孩,显然会影响学校的教学安排,所以学校想对女老师的生育问题“宏观调控”一下,其实可以理解。问题是,这种调控以什么样的方式方法去实现。教书育人的地方,循循善诱,晓之以理、动之以情,难吗?非要采用这种强硬和简单粗暴的做法吗?

  方法不恰当背后,其实是一种偏误的观念在作怪——你既然是我的员工,就得听我的,国家法律像“县官”,内部规章制度是“现管”,“县官”不如“现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我国妇女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日臻完善,对已孕女性的保护也越来越多,企业以女职工怀孕为由降低其工资待遇、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等,都是不被允许的。

  而从法的效力和位阶上来说,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其效力是递减的,下位法不能与上位法冲突。不难发现,一些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的位阶很低。当然,这不是说职工没有必要遵守内部规章,而是说内部规章不能与国家的基本法律法规相冲突。

  现实中,这种把内部规章看得比国法重,制定或者践行的“家规”违背国法意图、内容的情况时有发生。比如,有的企业明文规定,“职工上班时间不准喝水、上厕所”;有的企业要求员工剪同一款发型,否则予以辞退;有的企业规定各种惩罚员工的奇葩手段,爬楼、下跪、裸跑之类;有的企业加班只管饭不给钱……

  出现这些情况,首先是因为不懂法、不畏法,法治意识淡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法治思维。如果每个用人单位都心心念念自己的“小九九”,动辄用“家规”去对抗国法,还不受任何惩罚、没有后果,那么国法的威严如何彰显?一些基层地方和单位应该明确,“家规”可以有,“家规”的框是国法,出了框的“家规”其实是违法。

  其次是不尊重员工的利益和诉求。休息权、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生育权,这些都是法律明确赋予职工的权益,一些用人单位之所以在这些权益上设坎儿设阻,还是因为没把职工当回事儿。相较单位的强势,“饭碗”掌握在别人手中的劳动者显然没有太多选择。

  法律一旦颁布实施,其调整范围内的人和事都须受其约束,不能附条件执行或在执行上打折,也不能强制设定额外的义务。企业欺负职工可以找到一千个理由,维护职工权益的办法只有一个,依法办事,“不越雷池半步”。此番对“家规”与国法之间内容和效力的讨论,不仅仅是在为女教师的生育权鼓与呼,而是在为所有劳动者的权益伸张,“家规”也要守国法,这一点没有商量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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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妇女的权益保障
一、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未为你妻子办理社会保险,侵犯了劳动者依法享受社会保障的各项保险待遇,解除劳动关系的主动权在于劳动者而非用人单位。本案你妻子有权选择以书面提出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主张支付自2008年2月1日起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每月2倍的工资差额和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或者提出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支付自2008年2月1日起至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止,未签订劳动合同每月2倍的工资差额。 二、社会保险是法定、强制性保险,是保障劳动者依法享受社会保障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四)和闽劳社函〔2006〕469号《关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缴纳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的复函》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缴纳社会保险费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者既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申请仲裁,也可以提请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或税务机关处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缴纳社会保险费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据此,劳动者对因缴纳社会保险费发生的纠纷,拥有选择纠纷处理机构的绝对权,同时,缴纳社会保险费与未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任何关联,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责任在于用人单位,主张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补缴社会保险费,合理、合法。 三、关于主张用人单位赔偿生育保险的损失,因为你妻子生育尚未成就,目前提起该项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但是,用人单位未为你办理社会保险,若已怀孕7个月属于大龄晚婚晚育,待你生育后,用人单位应当赔偿你未能依法享受生育津贴和依法享受135天至180天之产假待遇。按照法律规定,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产前假。建议你妻子先向用人单位书面提出请产前假,待生育和产假期满,再与用人单位交涉获得补偿较为有利。若协商未果,可以提起劳动仲裁申请。 三、按照法律规定,女职工三期即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一般应顺延至小孩一周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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