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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

2012-12-19 0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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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亲权?抚养?我国民法和婚姻法对监护的规定十分混乱,由此造成了理论上对监护与亲权的争论监护是不是一种权利(包括题目中的监护权一词都是值得质疑的),监护究竟是亲权的延伸还是与亲权重叠的,包含了亲权在内的权利?我国有没有必要设置大

  --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亲权?抚养?

  我国民法和婚姻法对监护的规定十分混乱,由此造成了理论上对监护与亲权的争论——监护是不是一种权利(包括题目中的监护权一词都是值得质疑的),监护究竟是亲权的延伸还是与亲权重叠的,包含了亲权在内的权利?我国有没有必要设置大陆法系的亲权制度?

  这个问题在离婚案件中,更加突现出来。《民通意见》21.“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从这条看,就意味着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同样的监护权。那为什么“夫妻离婚后,未成年人子女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另一方只在其确有困难时,共同承担?

  司法解释试图回避这个问题,用“抚养”代替“监护”一词,这就又造成了一个新的混乱,一方面,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仍负有抚养教育的权利与义务。而同时,离婚判决会说子女由男/女方抚养。同时,新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也就是说,双方都有抚养义务,但却判给了一方抚养。不抚养的一方还要交抚养费。这样明显的矛盾我想大家已经看出来了。在新的婚姻法中,为了解决这一矛盾,用了“直接抚养”一词,但仍存在三十七条那样的矛盾,那么关键的问题在哪呢?其实,说起来很简单,就是这其中的“抚养”一词,并不都表示同一个意思。有时,它应该用“监护”来替代才对。

  那么总起来看,我认为,我国不建立亲权制度可以,但要在原有的监护制度内将问题解决好。应该确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是有所变化的。父母一方行使监护权,另一方的监护权受到限制(或停止,这一点我还没有想好,请大家指教),但有探视权。双方对未成年人子女都有抚养教育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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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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