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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隐私权与相关权利人知情权概说

2012-12-19 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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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国《民法通则》中虽然未对隐私权进行独立立法,但隐私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已得到了我国法律实务界和法学理论界的普遍认同,最高人民法院在一系列的相关《意见》、《解答》中对隐私权的保护作了明确规定①。但什么是隐私权,我国现行法律却从未有明确界定,法学理

  我国《民法通则》中虽然未对隐私权进行独立立法,但隐私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已得到了我国法律实务界和法学理论界的普遍认同,最高人民法院在一系列的相关《意见》、《解答》中对隐私权的保护作了明确规定① 。但什么是隐私权,我国现行法律却从未有明确界定,法学理论界也是众说纷纭。一般认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批露和公开的权利。”② 其内容主要包括:(1)个人生活安宁权。即权利主体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或不从事某种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或无害的活动,不受他人的干涉、破坏或限制;(2)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个人生活情报包括所有个人信息和资料,诸如个人健康状况、财产状况、婚姻状况、社会关系、心理特征等。个人有权禁止他人非法利用个人生活情报资料;(3)个人通讯秘密权。权利主体有权对个人信件、电报、电话、传真及谈话的内容加以保密,禁止他人非法窃听或窃取;(4)个人隐私利用权。权利主体有权依法按自己的意志利用其隐私,以从事各种满足自身需要的活动,如利用个人生活情报撰写自传等。但是隐私权利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有悖于公序良俗③ 。

  未成年人是否有隐私,或者说未成年人的隐私应否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有两种对立的观点。否定说认为,未成年人心智未开,懵懂无知,没有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不享有隐私权或对其隐私权应作较大限制。而肯定论者则主张,隐私权乃人格权的一种,凡自然人都应享有,未成年人概莫能外④ 。笔者认为,无论从法理还是从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来看,未成年人都是享有隐私权的。第一,隐私权作为自然权利,不论男女长幼,人人享有。第二,隐私权是人格权的一种,体现的是人的人格尊严、价值、地位等,未成年人虽然年幼,但同样有羞耻之心,同样渴望他人的尊重,其人格尊严同样不容他人非法侵犯,从这一点讲,未成年人应享有人格权。第三,隐私权的客体是隐私,如个人信息、个人空间、个人活动等,这些未成年人同样具有。如每个未成年人都拥有自己的书包、抽屉、床铺甚或自己的房间等个人空间;都有自己的个人活动,如和同龄人的交往等;都有自己的不愿为他人知晓的“小秘密”等个人信息。这些未成年人所具有的个人空间、个人活动、个人信息与社会公共利益、群体利益、他人利益无关,实则即为未成年人的隐私,理应受隐私权保护。第四,从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来看,未成年人享有隐私权。我国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条、第21条均规定“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第39条更是明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隐私”。此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6条、第44条、第45条以及《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5条、第11条、第28条等法律规定,都体现我国法律承认并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第五,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能帮助未成年人减少对父母、师长的逆反心理,学会对他人权利的尊重,促进其健康人格的养成。

  笔者认为,未成年人隐私权的范围主要包括:(1)未成年人享有姓名、肖像、电话、通信、日记和其他私人文件等秘密不被非法刺探、公开或传播的权利;(2)未成年人私人生活不受他人非法监视、监听、调查或公开的权利;(3)未成年人宿舍或个人房间不被非法侵入、窥视、骚扰或搜查的权利;(4)未成年人的家庭关系或家庭状况不受非法调查或公开的权利;(5)未成年人的学习成绩或名次、处理或评议结果不被非法公开或扩大知晓范围的权利;(6)未成年人的其他私人信息(如疾病史)或私人数据不受非法搜集、公开、传输、处理和利用的权利。

  知情权又称为“知的权利”、“知悉权”或“了解权”。这一概念是由美国新闻记者肯特·库柏(Kent Copper)在20世纪40年代中期最先提出的⑤。其基本含义是“公民有权知悉、获取官方和非官方信息的自由和权利,政府则负有将非法律特别限制的一切情报、信息公开的义务”。知情权已在《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得到确认,如《世界人权宣言》就曾规定“人人有权享有通过任何媒体寻求、接受、传递信息和思想的自由”。知情权的内容大体分为三类:(1)知政权。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知悉国家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的活动及背景资料、了解国家所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权利。(2)社会信息知情权。即公民有权知道其所感兴趣的社会情况的权利。如公众对体育新闻的知情权、消费者对商品的知情权、股东对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状况的知情权。(3)个人信息知情权。即公民有权了解各种涉及本人的有关信息或法人及其他组织有权了解其内部工作人员和即将成为其内部工作人员的有关信息的权利。

  未成年人享有隐私权,相关权利人对未成年人的隐私享有知情权。这里的相关权利人指的是直接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负有抚育、监管、关爱等义务的人,如未成年人的亲权人、监护人、学校及教师等。这些人由于和未成年人存在某种特定的身份或业务关系,有权对未成年人进行身心抚育和监督管理,有权知道未成年人的身体好坏、思想动态、学业成绩、家庭变故等各种状况,也即他们对未成年人的隐私享有知情权。现代社会,尽管人们的权利意识空前高涨,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的呼声不断提高,但完全否定相关权利人的知情权都是不切实际的,也是不利于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发育和健全心智的养成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8条也规定了学校的管教权,即学校有权根据主管部门的学籍管理规定,实施学籍管理活动,同时根据国家关于学生奖励、处分的规定,结合本校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奖励与处分办法,并对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7条规定教师对学生有管教权,即教师有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这些规定,均为未成年人的相关权利人对未成年人的隐私权的合理介入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也即肯定了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相关权利人在一定范围内有权了解未成年人的有关个人秘密,换言之,未成年人的相关权利人对未成年人的某些隐私享有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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