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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护离婚家庭的未成年人?

2015-09-28 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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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离婚变得越来越习以为常,由离婚带来的孩子抚养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很多离异家庭的孩子都成为了留守儿童,在爷爷奶奶的教育下成长,或者跟随父亲或母亲组建了新的家庭却受到虐待。如何保护离婚家庭的未成年人?找法网小编为你介绍。

  一、离婚后,对孩子也有监护的义务和权利

  《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2条也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

离婚家庭

  二、离婚后,孩子应该由谁抚养?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做出明确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根据上述规定,小强已经年满10周岁,他有权利按照自己的意愿作出选择。

  我国《婚姻法》第36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详细规定。父母离婚时,法院主要根据下列因素确定未成年子女由谁直接抚养: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允许有例外情况。

  (二)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三)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四)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五)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这是因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智力和认知能力,考虑他们的意见,有利于将来孩子与父母中的一方共同生活时的和谐。

  (六)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三、离婚后,也对孩子有抚养义务

  《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0条的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可见,从现行法律规定看,未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最基本的责任是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并在一定条件下对子女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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