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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重新组合的家庭中如何保护未成年继子女的合法权益

2014-05-12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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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重新组合的家庭是指已经结过婚的人,在离婚或者丧偶后,与他人再行结婚后组成的家庭。其子女称再婚对方为继父或者继母,再婚对方称该子女为继子女。在重新组合的家庭中,继父或者继母与继子女可能形成两种不...

  重新组合的家庭是指已经结过婚的人,在离婚或者丧偶后,与他人再行结婚后组成的家庭。其子女称再婚对方为继父或者继母,再婚对方称该子女为继子女。

在重新组合的家庭中,继父或者继母与继子女可能形成两种不同的亲属关系。其一,继子女尚未成年的,继父或者继母对继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受继父或者继母抚养的继子女与继父或者继母构成拟制直系血亲关系,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其二,继子女已经成年,与继父或者继母之间没有形成抚养赡养关系的,他们只构成姻亲关系,在法律上,除了不得相互虐待、歧视外,没有其他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

  婚姻法第21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与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根据这一法律规定,在重新组合的家庭中,保护未成年继子女的合法权益主要从三个方面实现:

  ①一般而言,继父或继母对生父或生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继子女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继子女,应当承担抚养教育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只要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承担了抚养、教育义务,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实质上,这是以继父或继母在实际上履行了对继子女的抚养义务,就从法律上确认他们事实上的父母子女身份关系。在我国,继父或者继母对未成年继子女通常都主动地承担起了抚养、教育义务,把继子女视同己生,像生父母一样关怀和体贴着继子女,而不论其生父或者生母是否死亡,是否还在,继续履行抚养教育义务,这对未成年继子女是一种非常好的家庭保护。

  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相互虐待与歧视。这是对双方而言的。当继子女尚未成年时,继父母依法应当承担对继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因此,在此情形下,继父母所为的任何对继子女的虐待和歧视行为,都是违背监护义务的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也是为法律所禁止或者应予制裁的行为。

  ③保护未成年继子女的双重继承权。父母离婚之后,并不改变他们与子女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和血缘关系,因此,继子女依法享有对生父和生母的遗产继承权;由于受继父或继母抚养的继子女与继父或者继母之间的关系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因此,继子女还依法享有继承继父或者继母遗产的权利。继子女所可能存在的双重继承权,是有明确的法律根据的,任何人都不得随意非法剥夺未成年继子女的任何一种情况下的继承权,否则将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侵犯未成年继子女人身和财产权利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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