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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罚未成年子女父母应中止监护权及相关问题探

2012-12-19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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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国法学会反家庭暴力网络的调查显示,近三分之二的儿童曾经遭受过家庭暴力。可见,在我国,未成年子女受到父母体罚是普遍现象,只是受到体罚受伤害的程度不同而已,这确实是当今社会很难解决的问题,我国急需立法解决家庭体罚问题。笔者认为,在监护权观念下,父母

  中国法学会反家庭暴力网络的调查显示,近三分之二的儿童曾经遭受过家庭暴力。可见,在我国,未成年子女受到父母体罚是普遍现象,只是受到体罚受伤害的程度不同而已,这确实是当今社会很难解决的问题,我国急需立法解决家庭体罚问题。

  笔者认为, 在监护权观念下,父母体罚未成年子女的界限是父母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才是体罚。,且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家庭暴力行为。 这里造成的伤害后果,一般是指“轻微伤”或“轻微伤以上”。一般的打骂不能认定为体罚。

  如果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体罚超出了法律允许的界限,造成未成年人的身体或精神受到损害,这一体罚行为轻的认定为应受到《治安处罚条例》处罚的治安违法行为,重的应认定为《刑法》规定的虐待罪,父母应受刑罚处罚。

  在父母经常体罚未成年子女或有其他损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不当行为时,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目的,我国可以立法规定由人民法院判决“中止监护权”,当父母悔改后,由子女或其它监护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恢复监护权”,该判决作出,原“中止监护权”判决自然撤销。

  中止监护权的请求,可由与未成人子女有下列关系的人提出:父母中没有实施体罚的父或母,子女就读学校或幼儿园老师,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同胞兄弟姐妹,舅舅,姨妈,所在村居委会、政府,人民检察院。对父母被判决中止监护权的未成人,法院同时判决临时的监护人。临时的监护人可以从未成年人提出请求的人中指定,也可以上述祖父母等关系人中指定,对于人民检察院等单位提起诉讼的,在无祖父母等关系人的情况下,指定本地儿童福利部门负责监护。

  在中止监护权期间发生的有关为未成年人的生活、教育等费用,由其父母支付;无力支付的,由临时监护人代垫,以后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支付,法院在作出中止监护权的判决时,应一并判决费用数额。

  我不赞成剥夺监护权,因为这是公民因血缘关系而形成的权利,既是天生的又是法定的权利,在我国以家庭为中心的亲情环境中不恰当。并且,剥夺监护权后,谁来承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等,是个社会问题,也不利于有体罚行为的父母改正,不利于未成子女的成长。会造成社会新的不稳定,对构建和谐社会没有好处,法律不能太多地剥夺公民的基本权利,特别是因血缘关系而形成的特殊关系,也包括父母子女关系、同同胞兄妹关系等 .

  可以说我国关于法律规制家家庭体罚的法律较多的。如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虐待儿童。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和教育是父母作为监护人的重要职责。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21条第4款规定,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8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但是不完善,主要是法律没有规定父母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监护方面体罚的惩治与预防:

  一是婚姻法等明确规定哪些行为属于父母体罚子女的行为,既概括性规定,又作列举规定;

  二是规定家庭、学校和社会在防治体罚未成年人方面的义务:

  三是加大法律制裁力度,建议在《民法通则》中规定,父母体罚未成人子女的,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一是责令停止体罚;二是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可以由父母在村居委会范围内、家庭内、学校、法庭上等进行;三是书面向未成子女检讨,并送一份到父母所在的单位备查;

  四是中止监护权(前面已论述)。

  五是公安机关对于体罚子女的父母,可以警告、罚款或拘留的处罚,情节严重达到刑事责任追究程度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是国家也可以制定专门的《预防和惩治体罚未成年人法》,对体罚的行为、追究等详细规定,从法律上彻底解决体罚未成年人的问题。

  中国法学会反家庭暴力网络的调查显示,近三分之二的儿童曾经遭受过家庭暴力。可见,在我国,未成年子女受到父母体罚是普遍现象,只是受到体罚受伤害的程度不同而已,这确实是当今社会很难解决的问题,我国急需立法解决家庭体罚问题。

  笔者认为, 在监护权观念下,父母体罚未成年子女的界限是父母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才是体罚。,且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家庭暴力行为。 这里造成的伤害后果,一般是指“轻微伤”或“轻微伤以上”。一般的打骂不能认定为体罚。

  如果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体罚超出了法律允许的界限,造成未成年人的身体或精神受到损害,这一体罚行为轻的认定为应受到《治安处罚条例》处罚的治安违法行为,重的应认定为《刑法》规定的虐待罪,父母应受刑罚处罚。

  在父母经常体罚未成年子女或有其他损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不当行为时,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目的,我国可以立法规定由人民法院判决“中止监护权”,当父母悔改后,由子女或其它监护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恢复监护权”,该判决作出,原“中止监护权”判决自然撤销。

  中止监护权的请求,可由与未成人子女有下列关系的人提出:父母中没有实施体罚的父或母,子女就读学校或幼儿园老师,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同胞兄弟姐妹,舅舅,姨妈,所在村居委会、政府,人民检察院。对父母被判决中止监护权的未成人,法院同时判决临时的监护人。临时的监护人可以从未成年人提出请求的人中指定,也可以上述祖父母等关系人中指定,对于人民检察院等单位提起诉讼的,在无祖父母等关系人的情况下,指定本地儿童福利部门负责监护。

  在中止监护权期间发生的有关为未成年人的生活、教育等费用,由其父母支付;无力支付的,由临时监护人代垫,以后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支付,法院在作出中止监护权的判决时,应一并判决费用数额。

  我不赞成剥夺监护权,因为这是公民因血缘关系而形成的权利,既是天生的又是法定的权利,在我国以家庭为中心的亲情环境中不恰当。并且,剥夺监护权后,谁来承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等,是个社会问题,也不利于有体罚行为的父母改正,不利于未成子女的成长。会造成社会新的不稳定,对构建和谐社会没有好处,法律不能太多地剥夺公民的基本权利,特别是因血缘关系而形成的特殊关系,也包括父母子女关系、同同胞兄妹关系等 .[page]

  可以说我国关于法律规制家家庭体罚的法律较多的。如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虐待儿童。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和教育是父母作为监护人的重要职责。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21条第4款规定,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8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但是不完善,主要是法律没有规定父母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监护方面体罚的惩治与预防:

  一是婚姻法等明确规定哪些行为属于父母体罚子女的行为,既概括性规定,又作列举规定;

  二是规定家庭、学校和社会在防治体罚未成年人方面的义务:

  三是加大法律制裁力度,建议在《民法通则》中规定,父母体罚未成人子女的,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一是责令停止体罚;二是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可以由父母在村居委会范围内、家庭内、学校、法庭上等进行;三是书面向未成子女检讨,并送一份到父母所在的单位备查;

  四是中止监护权(前面已论述)。

  五是公安机关对于体罚子女的父母,可以警告、罚款或拘留的处罚,情节严重达到刑事责任追究程度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是国家也可以制定专门的《预防和惩治体罚未成年人法》,对体罚的行为、追究等详细规定,从法律上彻底解决体罚未成年人的问题。

  中国法学会反家庭暴力网络的调查显示,近三分之二的儿童曾经遭受过家庭暴力。可见,在我国,未成年子女受到父母体罚是普遍现象,只是受到体罚受伤害的程度不同而已,这确实是当今社会很难解决的问题,我国急需立法解决家庭体罚问题。

  笔者认为, 在监护权观念下,父母体罚未成年子女的界限是父母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才是体罚。,且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家庭暴力行为。 这里造成的伤害后果,一般是指“轻微伤”或“轻微伤以上”。一般的打骂不能认定为体罚。

  如果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体罚超出了法律允许的界限,造成未成年人的身体或精神受到损害,这一体罚行为轻的认定为应受到《治安处罚条例》处罚的治安违法行为,重的应认定为《刑法》规定的虐待罪,父母应受刑罚处罚。

  在父母经常体罚未成年子女或有其他损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不当行为时,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目的,我国可以立法规定由人民法院判决“中止监护权”,当父母悔改后,由子女或其它监护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恢复监护权”,该判决作出,原“中止监护权”判决自然撤销。

  中止监护权的请求,可由与未成人子女有下列关系的人提出:父母中没有实施体罚的父或母,子女就读学校或幼儿园老师,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同胞兄弟姐妹,舅舅,姨妈,所在村居委会、政府,人民检察院。对父母被判决中止监护权的未成人,法院同时判决临时的监护人。临时的监护人可以从未成年人提出请求的人中指定,也可以上述祖父母等关系人中指定,对于人民检察院等单位提起诉讼的,在无祖父母等关系人的情况下,指定本地儿童福利部门负责监护。

  在中止监护权期间发生的有关为未成年人的生活、教育等费用,由其父母支付;无力支付的,由临时监护人代垫,以后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支付,法院在作出中止监护权的判决时,应一并判决费用数额。

  我不赞成剥夺监护权,因为这是公民因血缘关系而形成的权利,既是天生的又是法定的权利,在我国以家庭为中心的亲情环境中不恰当。并且,剥夺监护权后,谁来承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等,是个社会问题,也不利于有体罚行为的父母改正,不利于未成子女的成长。会造成社会新的不稳定,对构建和谐社会没有好处,法律不能太多地剥夺公民的基本权利,特别是因血缘关系而形成的特殊关系,也包括父母子女关系、同同胞兄妹关系等 .

  可以说我国关于法律规制家家庭体罚的法律较多的。如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虐待儿童。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和教育是父母作为监护人的重要职责。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21条第4款规定,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8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但是不完善,主要是法律没有规定父母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监护方面体罚的惩治与预防:

  一是婚姻法等明确规定哪些行为属于父母体罚子女的行为,既概括性规定,又作列举规定;

  二是规定家庭、学校和社会在防治体罚未成年人方面的义务:

  三是加大法律制裁力度,建议在《民法通则》中规定,父母体罚未成人子女的,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一是责令停止体罚;二是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可以由父母在村居委会范围内、家庭内、学校、法庭上等进行;三是书面向未成子女检讨,并送一份到父母所在的单位备查;

  四是中止监护权(前面已论述)。

  五是公安机关对于体罚子女的父母,可以警告、罚款或拘留的处罚,情节严重达到刑事责任追究程度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是国家也可以制定专门的《预防和惩治体罚未成年人法》,对体罚的行为、追究等详细规定,从法律上彻底解决体罚未成年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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