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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名出嫁女状告村委

2012-12-19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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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日,昌吧法院依法审理了16名出嫁女状告村委的行政案件。昌邑市某村付小玉等16名出嫁闺女,因该村不给发放土地补偿费和生活补助费而将村委告上法庭,运用法律手段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当地反响很大。付小玉等16人结婚后,户口仍在原籍昌邑市某村,因所在村地处市

  近日,昌吧法院依法审理了16名出嫁女状告村委的行政案件。昌邑市某村付小玉等16名出嫁闺女,因该村不给发放土地补偿费和生活补助费而将村委告上法庭,运用法律手段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当地反响很大。

  付小玉等16人结婚后,户口仍在原籍昌邑市某村,因所在村地处市区,近几年随着城市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和发展。该村土地不断被征用,所征用的土地补偿和生活补助费该村按照分地人口数平均分配给了有土地的村民,付小玉等16人因出嫁,虽然户口仍在本村,村委却没有给她们分配土地,也未将土地补偿费和生活补助费发放给她们,使她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为此,她们16人分别拿起法律的武器,向法院提起诉讼,均要求村委站发土地补偿费9000元及2001年、2002两年的生活补助费800元,共计9800元,并与村委对簿公堂,打起了民告官的行政官司。被告村委在开庭时答辩,未给原告付小玉等16人发放土地补偿费和生活补助费是经过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全体党员大会通过的,也经过了原告家长的同意,并且村委会是按照该村村规民约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和生活补助费,因此并无不妥。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仅对辖区内的集体土地行使管理权,而且对被征用耕地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享有管理权,对不需要安置的,应将土地补偿费和因减少土地的生活补助费预以发放。原告作为该村村民,农业户口,理应与其他村民享受同等的分配受益村。被告不发放原告土地补偿费和生活补助费没有法律依据,应予纠正。原告要求村委补发土地补偿费及生活补助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据此,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0条、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0条之规定,分别判决:由村委发放16名出嫁女打赢了她们的官司,也使村委认识到过去的老传统老习惯是违法的,嫁出去的闺不是泼出去的水,作为有户口的出嫁女,也应该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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