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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老后,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2016-03-04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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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人都有老的时候,女性老了,需要的关心和照顾更不能少。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无疑是变老后的女性的争取权利保护的利器。

  【案情简介】

  原告付龙梅(时年79岁)与丈夫王继臣均系陈山村3组农民,王广柱等6名被告均系原告之子女。付龙梅与王继臣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付龙梅不愿意继续在陈山村居住,由于与丈夫及儿女未达成一致意见,于2012年7月自行到夏桥托老院生活。该托老院收费标准为每月650元,夏季和冬季3个月每月分别收取空调费50元和100元。2013年全年,付龙梅计欠夏桥托老院托老费8100元,另因看病等日常支出的需要,向夏桥托老院借支1600元。自2014年2月起,夏桥托老院每月上调托老费100元。

  原告付龙梅提起诉讼,要求王广柱等6名被告偿还欠款9700元,自2014年1月起每月支付赡养费200元。

  【法院认为】

  6名被告不希望付龙梅到托老院生活,应主动与付龙梅进行心灵上的沟通,分析问题的根源,尝试解决问题的办法。在付龙梅思想认识尚不能与老伴、子女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其选择到本区居住生活条件一般、收费标准偏低的夏桥托老院生活,根据其6名子女经济条件可以分担的实际情况,社会能够给予理解,法律应该予以支持,同时亦应该得到6名子女的尊重。因付龙梅所欠的托老费及借款计9700元,系付龙梅日常生活所必需,应作为6名子女支付赡养费的范围,予以偿还。遂判决6被告偿还欠款9700元,每月各支付赡养费200元。

  判决后,6名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经济上供养是指物质和金钱上的供给,用以保障老年人的物质生活条件,基本满足老年人的日常生活需求。生活上照料是指对老年人的起居、饮食、睡眠、活动、安全、居住条件以及卫生条件、心理状况等诸多方面的策划、安排与照顾,使老年人的生活无现实上的障碍亦无后顾之忧。精神上慰藉是指与老年人进行思想沟通和交流,听取老年人的心声,减轻老年人的思想负担和精神压力,让老年人感受到天伦之乐和生活踏实,保持老年人的愉悦心情,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赡养人的赡养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或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被赡养人入住托老院固然有其自身的原因,但赡养人精神赡养义务做得不够亦是被赡养人入住托老院的重要原因之一。要维持被赡养人的生活质量,保持被赡养人的身心健康,适当增加赡养人的经济支出,法律是支持的,赡养人应予以理解和自觉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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