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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行为如何认定?

2012-10-31 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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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介绍]1996年5月4日,某市审计局要建一座4000平方米的办公大楼,公开对外招标,并发出招标通告。该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知消息后,便派人打探情况。根据初步打探的情况并结合本公司的实力,该公司经理郭某暗暗寻思:凭本公司的实力,要与其他几家准备投标的工程公司

  串通投标行为是指投标者之间串通投标,抬高或压低标价,以及投标者为排挤竞争对手而与招标者相互勾结的行为。本文找法网小编以案例形式,为您一一解读串通投标行为认定的系列知识,以供参考。

  [案情介绍]

  1996年5月4日,某市审计局要建一座4000平方米的办公大楼,公开对外招标,并发出招标通告。该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知消息后,便派人打探情况。根据初步打探的情况并结合本公司的实力,该公司经理郭某暗暗寻思:凭本公司的实力,要与其他几家准备投标的工程公司竞标恐怕难度较大,中标较为困难。即使中标也可能由于报价较低,根本赚不到什么利润。要想在此次招标中取胜并获得利润,恐怕还得采取一定的手段才行。公司经理的想法得到公司决策层的一致认同,决定采用给点好处的办法,从审计局中弄出标底,然后再参与投标,这样不怕不稳操胜券。

  1996年5月7日,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的经理郭某借口探讨财务管理监督等问题,邀请审计局局长黄某至“月满楼”饭店吃饭,酒过三巡,该公司经理故作不经意提起大楼招标事情,黄某深领其意,二人协商起来。郭某说:如果第三建筑公司能承包审计局办公大楼的建设施工任务,该公司将另外给审计局建2D平方米的家属楼,至于家属楼建在哪里,给谁住,该公司一概不管,也不要发票、收据,只要审计局负责人告诉在哪里动工就行了。至于办公大楼的质量,凭本公司的信誉和能力,绝对保证并达到国家标准,黄某听到此,有些心动: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给出如此优惠的条件,而且质量也不会有什么问题,仍然照合同办事,况且是给局里盖家属楼,又不是自己接收什么不义之财,而是为局里职工办好事,应该没什么问题,反正和别人订合同也是订,说不定还没有如此好的条件。于是便说,局里已将招标公告发出去了,这个形式还得搞,不能直接将工程交给你们。不如这样:我将本局所订的标底告诉你。这正中郭某下怀,喜悦之情溢于言表。于是黄某将标底给了第三建筑公司经理郭某。后黄某又分别将具体的基础部分造价、土建结构造价和内部装修造价给了第三建筑公司。第三建筑公司马上按审计局提供的标底制定了投标文件。

  同年6月12日开标的那一‘天,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果然以最符合标底的条件中标,在开标会上局长黄某还向郭某表示祝贺。但事情太完美也便是一种缺陷,由于第二建筑公司的投标书上的数字与标底讲的数字一模一样,遂引起其他投标人的怀疑,天底下竟有如此巧合的事情?于是便有未小你的投标人向该市城建局进行了投诉,要求查处此事。该市城建局接到投诉后,相当关注,立即对此事进行了调查,并诸有关专家反复核算。经核算发现审计局的招标工程造价是合适的,也就是中标公司的投标标价是适当的、合理的,并且经审查中标公司也有承建能力。但专家和城建局也怀疑投标文件和标底怎么会如此一样?于是让第三建筑公司对所投标的工程承包的各个具体部分由原来的造出标价的人员再核算一遍。郭某千算万算却没有算到此一着,事情也便彻底败露。最后不得不承认其投标书上的数字来源于审计局的提供。

  根据调查的结果,最后市城建局认定。审计局和第三建筑公司为了排挤其它竞争对手,进行了不正当的勾结行为,该行为已经构成串通投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扰乱了经济秩序。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5条和第27条之规定,对审计局和第三建筑公司作出了相应的处罚。

  [法律分析]

  本案所涉及的是招标者和投标者串通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是串通投标中一种较为典型的形式,由于此种形式便于操作且不易败露,所以经常为不法之徒所采用。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主要情形有:

  1、投标人通过行贿手段在开标之前,从招标人那里获得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条件和报价信息;

  2、投标人故意暗中将其确定的标底透露给投标人

  3、招标人在审查评比投标申请时,对不同的投标人实行差别对待,故意让与其勾结的人中标3

  4、招标人与投标人略中勾结,在公平投标时压低标价,中标后再给招标人额外补贴等。本案中审计局和第三公司相互串通的行为即在此之列,是上述情形中较为严重的一种。所以在本案中最后市城建局认定审计局和第三建筑公司相互勾结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串通投标行为而丑情节严重,给予适当的处罚,是恰当的。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串通投标行为除了招标人和投标人相互勾结串通投标外,还包括投标人之间相互勾结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如: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压低价位中标;

  3、投标人之间约定,在类似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

  4、投标人之间就标价之外的事项进行串通。招标和投标是通过投标者之间公开、公平的竞争来达到最优效果,因此各投标者必须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任何通过相互勾结、恶意串通的方式,去排挤竞争对手,使他们失去公平竞争机会的行为都是不容于法的,势必要受到法律制裁,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的追究处罚的。

  [法律提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5条: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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