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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首当其冲应反行政垄断

2014-09-17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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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河北省曾出台规定,该省客运企业可享过路过桥费半价优惠,其他省份跨省运输就不能享受。《反垄断法》实施6年后,河北省政府涉嫌制定歧视性规定,成为首个遭反垄断调查的省级行政机关。日前,河北省交通厅、物...

  河北省曾出台规定,该省客运企业可享过路过桥费半价优惠,其他省份跨省运输就不能享受。《反垄断法》实施6年后,河北省政府涉嫌制定歧视性规定,成为首个遭“反垄断调查”的省级行政机关。日前,河北省交通厅、物价局等部门相关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之所以制定了违反《反垄断法》的歧视性规定,是因为“出台政策时对国务院相关规定理解出现了问题,"误读"了国务院规定”。

  从今年夏天开始,先是汽车行业刮起了一场反垄断风暴,一向不见声响的《反垄断法》猛然发威。从汽车厂商、到零部件供应商、车险行业,再到河北省政府成为首个遭“反垄断调查”的省级行政机关,中央政府对垄断问题的查处呈现出全方位覆盖的特点。粗略盘点中国的反垄断执法,从中外生产、商业企业,到政府行政机关,堪称“一视同仁,同罪同罚”。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要义,强化市场执法与国际接轨是大势所趋,不可逆转。今年7月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在反垄断、打破地区封锁、惩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等环节的政府职责。当然,有市场就有竞争,有竞争就会出现不正当竞争或者限制性竞争,地区封锁或地区垄断也不会因为河北省被调查乃至被处罚而销声匿迹。早在1980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其中就首次提出反垄断,特别是反行政垄断的任务。2008年颁布的《反垄断法》不但对“行政垄断”情形(如“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等)做出了规定,还明确了法律责任。但是,几乎没有行政机关受到调查,更别说处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政府滥用行政权力的法律后果是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然而,鲜闻有“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这种行为进行检查与监督。所以,要让反垄断的“风暴”来得更猛烈些。

  其实,反垄断执法应该推动垄断行业改革。《反垄断法》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这就是被诟病的“行政性垄断”。在中国,银行、石油、电信等行业之所以经常受到批评,在于政府没有把行业放开,只允许一部分企业做,不允许其他企业做。比如民间金融发展、混合所有制发展,并非社会资本不愿意进入,也并非社会资本没有能力进入,而是“看不见的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使得非公企业难以突破事实上的垄断。所以,反垄断的关键在于触动“老虎级”垄断企业的利益,核心是打破行政垄断,消除不合理的行政保护和企业特权,放开市场,引入竞争,最终形成可竞争性的市场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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