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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关于电子商务的规则

2012-12-27 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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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WTO规则与电子商务的发展一、WTO规则对电子商务的适用问题提上多边谈判日期时序更新,人类社会跨过20世纪,经济全球化成为这个时代的主旋律。推动经济全球化的原因有多方面,市场经济的天然扩张性是其根本性原因,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为其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跨国公

  WTO规则与电子商务的发展

  一、 WTO规则对电子商务的适用问题提上多边谈判日期

  时序更新,人类社会跨过20世纪,经济全球化成为这个时代的主旋律。推动经济全球化的原因有多方面,市场经济的天然扩张性是其根本性原因,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为其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跨国公司、国际组织以及英美等发达国家扮演极其重要的促进角色。 其中,电子商务为经济全球化继续拓展提供了坚强的技术支持。以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发展起来的电子商务扩大了世界市场的内涵与外延,改变传统贸易方式,不仅因24小时的连续交易使国际贸易信息传输和资金周转加速,而且简化了国际贸易的手续和过程,降低国际贸易成本,并大大增进国际贸易机会。 而WTO是推动经济全球化的最重要主体,其所建立的一整套以自由化为核心的国际贸易规则对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发挥出有力的鼓励和引导作用。但对于电子商务这种新鲜事物,原有WTO规则对其并无特别考虑,由此引发WTO规则应如何适用于电子商务的问题。

  事实上,由于互联网近年指数级的增长势头使得乌拉圭回合对电子商务重要性的估计明显不足之问题凸显而出,并已被WTO察觉。1996年在新加坡召开的WTO第一次部长级会议正式提及电子商务问题,并且通过了《贸易与信息技术产品部长宣言》(以下简称ITA)。根据这份宣言,WTO将努力促使“世界范围内信息技术产品贸易自由的最大化”。ITA取消了一系列信息和电讯产品的税收,其中包括许多与电子商务息息相关的基础设施产品,签署成员有42国,占世界信息技术产品交易额的93%。1998年在日内瓦召开的WTO第二次部长级会议上,部长们通过了《全球电子商务宣言》并敦促总理事会“制定一个全面的工作计划以考察所有与电子商务相关的贸易问题”。部长们重新确认:至少于1999年下次部长级会议之前,会员国将维持其不对电子商务征收关税的现有做法。在1998年9月的特别会议上,总理事会建立了上述的有关电子商务的工作计划,并将由以下WTO的机构分别执行:服务贸易理事会、货物贸易理事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贸易和发展委员会。每个机构都将考察各自范围内与电子商务相关的问题。这些机构将不迟于1999年7月30日提交有关其工作计划的报告或信息。 但在1999年西雅图部长会议上,由于发达国家极力将劳工标准、环境标准等内容塞入WTO新一轮谈判议题,引发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巨大分歧,导致这次部长会议不欢而散,原定的电子商务议题也被迫搁浅,直到2001年11月的多哈会议启动。[page]

  毋庸置疑,WTO在电子商务领域启动多边谈判以及WTO规则将适用于电子商务已是确定事实。但究竟是适用现有的GATT、GATS、或两者皆适用、还是另外达成一个全新的法律规则至今仍然是一个悬而未决的疑问。而对于电子商务本身及WTO的成员方来讲,不久将见分晓的结果都会对其产生重大影响。对于前者,多边谈判所决定适用的规则的设计是否科学与合理必然会对其发展产生反差巨大的结果;对于后者,尤其是对欠发达成员方,适用GATT或GATS将对其国内经济政策产生不同影响,主要表现在市场准入与税收管辖方面的自主权保留程度上。鉴于此,对WTO规则适用电子商务的研究已显颇为迫切与必要,本文正由此出发,对相关问题作出探究,以求获抛砖引玉之效。

  二、 WTO规则对电子商务的适用的范围选择

  事实上,要在WTO现有的规则体系或创立全新规则间作出选择,首要解决的前提是应先对电子商务的概念与范围作出合理界定。而尽管电子商务近年来获取长足发展,并已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但至今却尚无一个统一并能被各国广泛接受的定义及范围。按美财政部1996年《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的税收政策》的定义,其是指运用电子设备和技术在双方与多方间进行货物或服务的交易能力。 而按照WTO对其定义,其是指以电子方式进行的商品和服务之生产、分配、市场营销、销售或交付。 具体的讲,电子商务可以分成两种方式,即直接购买和间接购买。 前者整个交易都是在网上进行,交易商品通过电子传输,又称在线(on-line)交易;后者指交易双方在网上要约、承诺、付费,但交易商品由卖方通过传统运送方式交付买方,又称离线(off-line)交易。在WTO已涉及电子商务的特别专家小组的会议或报告中,电子商务目前主要被看作一种通过互联网进行的商务活动,包括:(1)信息,销售的商品和服务的电子传输;(2)商品和服务的网上购买并通过非网络途径交付;(3)服务(有些情况下是商品)的以电子方式通过互联网的实际提供。实际上第2种就是指离线交易,电子商务在这里充当的只是传统货物或服务贸易的新式中介作用,对传统商品交易的本身并没有产生任何质的改变,其应根据交易的标的是货物还是服务来决定是属于GATT还是GATS规范。而其他两种实际是指在线交易,其究竟应归属货物还是服务并应受何种规则规范正是WTO有关电子商务多边谈判的焦点,也是本文探讨范围(后文若无特别说明,所称电子商务主要指这两种)。

  对于电子商务应受WTO何种规则规范在特别专家小组已有讨论中主要有以下几种分歧或方案,即或GATT;或GATS;或另外订立不同于两者的一套全新规则。孰优孰劣,下面分别作出讨论:[page]

  如果将电子商务归为货物而适用GATT规则并加上现有的对此类传输的关税免征协议,无疑等于成员方必须承担使网上交易全面自由化的义务。这是因为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是GATT规则的一般性义务。通过接受GATT的规则进而适用国民待遇,成员方就得放弃它们对通过互联网进口的产品在国内税方面实行歧视待遇的权利。此外,关税免征还使成员方对通过互联网进口的商品的税率约束在零关税的水平。事实上,截至目前还没有成员方考虑过采取这种做法。无论在乌拉圭回合中还是其后进行的服务议题谈判都有一些成员方对电子商务作出了一些具体承诺,但这些谈判无不基于如下假设:即通过互联网交易的产品是服务而不是货物。

  相反,如果将其视为既不同于传统的货物也不同于原有意义的服务,从而抛弃GATT或者GATS规则,再为网上贸易设计一套全新的规范。这种方案实际上几乎没得到过任何成员方拥护,原因是为电子商务寻找全新的法律规范完全不合情理。 包括网络服务提供商(ISP)和接入服务在内的互联网服务已经分别由GATS及其附件即《基础电信协议》所涵盖。所有基于互联网的电子商务在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中都可以找到相应的对应物。由此,在GATT和GATS中都可以找到规范互联网交易必须的法律规范。

  因此可见,真正可选并现实的方案是将GATS适用于所有的通过网络传输的的电子贸易,而这种选择并不仅仅是因为其他方案的不合理性,还因为其本身具备重大的支持理由。

  首先,将所有电子商务定义成服务明显比定义成货物更为合理。虽然诸如书籍,计算机程序,电影和音乐制品在电子商务完成后可以以有形物的形式输出,这样似乎也有与传统货物贸易相似的“有形对应物”。但我们可以看到电子传输在跨越国境之时并无有形对应物,即使电子商务完成后最终转化成为诸如书籍或者光盘般的有形货物,但也不能否定这个事实。 事实上,在许多时候,传输的信息最终根本没有转化成有形对应物。例如,接收方继续以数字形式存储这些电子信息使其成为直接在屏幕上阅读的书籍或者在计算机上播放的音乐。

  其次,采取这种定义的另一优势在于它不仅干净利落而且有利于将国家间关于这类问题的争端减少到最小。 现有电子商务争端多源于一些国家将电子商务视为货物而另一些国家将其视为服务。如果采用以电子商务的最后结果是否会形成“相应有形物”而判断其是货物还是服务的混合式的定义,在处理任何涉及互联网贸易的争端时,专家组不得不首先判定争议标的究竟是货物还是服务,缘由这是决定是适用GATT还是GATS的前提条件。这样无疑又增加纠纷的复杂性与解决纠纷的烦琐度,既不利于国际贸易的交流,又极大增加解决争端成本。[page]

  再次,GATS的《基础电信协议》的达成以及在这些服务领域贸易自由化承诺的取得为电子商务基础设施的发展打下重要的基础,而这正是参与电子商务的前提条件。美国、欧盟、日本及经合组织建立全球性电子商务框架的建议中强调指出,对WTO两项协议(基础电信和ITA协议)的有效执行将对电子商务的技术基础设施的发展带来正面的助益。GATS电信协议附件和基础电信协议都提供了一个进一步将电子商务纳入其中的框架。例如,《基础电信协议附件》就可以进一步扩展以规范网上交易。事实上,在已经对基础电信部门作出具体承诺的69个国家中,有10个国家已在互联网接入方面作出具体承诺。

  另外,随经济全球化与自由化的迅猛发展,近几年反全球化势力恶性膨胀,甚至成为西雅图会议启动新一轮多边服务贸易谈判失败的重要原因。除狭隘民族主义与闭关自守思想外,诸如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日益贫困化与边缘化、资源枯竭化、金融泡沫化、环境恶劣化等等皆为反全球化的深刻的根源。所以全球化若要得到继续与顺利发展,这些客观现实不得不引起到国际层面的足够重视,从而在多边自由化谈判中更多的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承受能力与照顾到其适当利益是必要选择。因而,对于广大电子商务发展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将电子商务视为服务并适用GATS比适用GATT容易接受的多。缘由GATS的国民待遇原则并不是一般性义务,发展中国家可以通过市场准入与准入模式选择实现对跨国电子商务的有效控制,在税收管辖方面也拥有比适用GATT大的多的自主权。相反,假若将电子商务视为货物或采取混合性定义而使GATT的国民待遇与关税约束这种一般性义务得以适用必遭发展中国家强烈抵制,从而导致电子商务多边谈判针棘重重,前景黯淡,反之妨碍电子商务的发展。

  三、 WTO规则对电子商务的适用的若干问题

  然而,采用GATS虽然是现实可行方案,但也带来一些必须加以解决的效率方面的问题,需要多边谈判给予高度重视与探讨解决途径。

  首先考虑关税与配额问题,GATT对以有形货物方式进口的货物的关税约束及其配额限制对于贸易自由化产生巨大的促进作用,这一点目前的GATS规则显然只能叹为观止,从而对电子商务的效率产生影响。假若电子商务的成本低于有形交付,关税影响效率的问题似乎迎刃而解。缘由单纯从成本上考虑,产品以电子商务方式向一国提供时其价格必然会低于以有形方式提供该产品。撇开总体平衡方面的考虑,这种变化相当于改善该国的贸易条件并增加了国家福利。但对于许多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来说,这样的图景不过是海市蜃楼。在这些国家,大多数消费者没有计算机或者无法联网。因此在这些国家更可能的做法是一群独立企业家先通过网络接收产品,然后将其转化为有形物如光盘再将其出售给消费者。[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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