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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实名制管理论坛微博

2012-12-27 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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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使用论坛、博客、微博客等互动服务的用户用真实身份信息注册的要求,规定在这个办法施行前已经从事提供由互联网用户向公众发布信息的服务,或者提供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的,应当依照办法的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7日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实名制、网站准入条件、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等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工信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去年12月以来,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深圳等5城市试点推行了微博用户用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工作,对打击网上违法犯罪活动、净化网络环境、强化网民责任意识、推动诚信社会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

  意见稿明确了使用论坛、博客、微博客等互动服务的用户用真实身份信息注册的要求,规定在这个办法施行前已经从事提供由互联网用户向公众发布信息的服务,或者提供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的,应当依照办法的规定办理许可手续。其中,不完全具备规定条件的,应当自这个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达到规定的条件;逾期未达到规定条件的,由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意见稿提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属于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关系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需要服务提供者具备特定信誉、特定条件。为此,征求意见稿第七条对办网站规定了统一的基本准入条件。

  工信部这位负责人介绍说,为适应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的需要,征求意见稿参照其他国家的有关规定,对现行办法有关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记录留存期限作了调整,明确“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所发布的信息和服务对象所发布的信息,并保存6个月”;“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日志信息,保存12个月,并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查询提供技术支持”。

  意见稿还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对用户身份信息、日志信息等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出售、篡改、故意泄露或违法使用用户个人信息。违反规定的,将由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相关服务,直至由电信主管部门吊销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取消备案。

找法小编:据统计截至2011年12月底,中国网民规模突破5.13亿,而微博用户数达到2.5亿。明显的,简单、高效、传播快、以人为中心的微博不仅在自媒体时代刮起旋风,为网民们提供了一种最便捷的了解世界、表达自我的窗口,也推动了网络民主的发展。

 自微博推出实名制以来,是否要对微博进行监管并用立法加以规范一直是网友争论不休的话题。反对微博加强监管者认为,微博是言论自由的空间,言论自由包括发表正确的言论和错误的言论。然而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微博有着相对自由的舆论空间,也为各种新型违法提供可能。自由应以不损害他人自由为前提,也不得损害国家或者集体的公共利益。因此, 微博立法的最后目的是希望每位微博博主能为自己的言行承担责任,珍惜自由和权利,负责任地发声,包括各种批评的声音。微博如果像一匹脱缰的野马,放任造 谣、诽谤、侮辱、侵权、诈骗以及各种人身攻击,放任利用微博策划反社会事件,那么这个自由的平台或许会走向自我毁灭。

微博上乌龙混杂,而且高度匿名化,不少人倾向于在网上发泄自己的情绪,这样的网络氛围容易滋生谣言和各种语言暴力。实行微博实名制,是“大势所趋”、“势在必行”,也是国际网络发展的基本态势,是合乎情理的。而微博实名制的实行,能够有效遏制谣言、攻击性言论和淫秽色情信息等的泛滥和网络水军队伍的壮大。再者,网友在发表言论的过程中,顾虑自己的责任会更加谨慎,有利于提高公民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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