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税务登记证的申办流程

2016-07-06 11:20
找法网官方整理
财税法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财税法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规定,“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等业务,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可想而知税务登记证的重要性,那么税务登记证的申办流程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看下文的详细介绍!

  税务登记证,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所颁发的登记凭证。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等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应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那么,有些企业有了营业执照却没有税务登记证的,要如何申报税务登记证呢?税务登记证的申办流程是怎样的呢?

  一、提出申请

  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应当:

  1、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2、在法律、法规或税务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确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

  3、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代理人办理受托事项时,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和申请人出具的书面委托证明。

  二、受理申请

  1、岗位责任人:办税厅(室)、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申请审批事项的规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局的职权范围,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在税务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确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

  3、要求补正材料。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制作《补正税务行政审批事项材料告知书》,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三、审核与调查

  (一)管辖权限

  纳税人不论其核算形式和隶属关系,均由其生产、经营所在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和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二)审核资料

  本岗审核纳税人的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合法,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制作《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核实资料种类和数量,制作《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交纳税人,并按规定收取工本费。

  需要就申请人提交的有关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到纳税人生产经营现场察看核实的,通知税源管理部门2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同去现场察看核实。

  (三)与内部信息比对稽核

  1、利用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统一代码等信息进行审核比对,检查是否有在案的未履行纳税义务的记录。

  2、将组织机构统一代码与已使用的纳税人识别号进行审核比对,检查是否有重码问题。

  四、核准登记

  (一)据实核定《税务登记表》中各项内容,加盖主管税务机关章或税务登记专用章,经办人员签章等。

  同时核定其他相关登记信息。

  (二)将《税种登记表》连同其他有关资料传递税源管理部门,进行税种登记。登记完毕收回前述表证资料。

  (三)证件制作

  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

  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4、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5、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6、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

  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对以上规定以外的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录,不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税务登记证件由县级以上主管税务机关核发。

  五、证件、资料发放

  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领取以下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二)纳税人报送的证件、资料;

  (三)其他证件、资料。

  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予以登记并制作、发放证件。

财税法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43439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财税法律师团,我在财税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