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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条加工及销售的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2012-12-27 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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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问:我是一家面粉加工厂,请问做面条加工及销售的需要缴纳增值税吗?答:根据税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文件中对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第一条规定:适用13%税率的货物中的粮食是各种主食食科的

  问:我是一家面粉加工厂,请问做面条加工及销售的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根据税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文件中对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第一条规定:适用13%税率的货物中的“粮食”是各种主食食科的总称。本货物的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大豆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及经加工的面粉,大米,玉米等。不包括粮食复制品(如挂面,切面,馄饨皮等)和各种熟食品和副食品。另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26号 )中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切面、饺子皮、米粉等经简单加工的粮食复制品,比照粮食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粮食复制品是指以粮食为原料经简单加工的生食品,不包括挂面和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副食品。粮食复制品的具体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直属分局根据上述原则确定,并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而豫国税发〔1994〕117号文件规定:根据我省情况,粮食复制品的具体范围包括切面、湿面条、馄饨皮、凉皮、米皮、米线、米粉、凉粉、年糕、糍粑、春卷、粽子、面筋、饺子、包子、元宵等生面食,不包括挂面和副食品以及将上述食品速冻后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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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销售花生粕、米糠等饲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规定:(四)、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36号)规定:“近接一些地方反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054号)第四条的规定,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但在执行中,对如何掌握“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要求予以进一步明确,现对此统一规定如下:(一)、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对于此前发生且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探亲费也应按本通知执行。”根据以上规定,如果是外籍人员的探亲费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其他人员的探亲费要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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