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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计税依据与起征点

2012-12-27 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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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提供应税劳务的营业额、转让无形资产的转让额或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统称为营业额。一、营业税的营业额一般按以下原则确定,即是营业税的计税依据:(1)以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提供应税劳务的营业额、转让无形资产的转让额或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统称为营业额。

  一、营业税的营业额一般按以下原则确定,即是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1)以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营业额。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各种性质的价外收取。

  (2)通过正列举,规定一些项目的若干费用可扣除。如广告公司付给媒体的广告发布费可扣除,旅行社代游客支付的门票、交通费等费用可扣除等等。

  (3)如果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①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销售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②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③按下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4)纳税人取得的外汇收人在计算营业额时,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其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

  二、我国营业税起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所称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

  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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