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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取得土地是否应当缴纳耕地占用税?

2016-07-12 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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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凡经"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地价评估,确定出让底价"必须依据国家质量检验监督总局制发、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的《规程》进行。土地估价的"合法原则"要求,必须首要涵盖"耕地占用税".所以,土地挂牌交易的价格确定上本身已涵盖了耕地占用税。

  问: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2010年,政府将农用耕地征用后,以“招拍挂”方式出让,我公司中拍该宗土地。请问,1.挂牌取得国有建设用地是否应当缴纳耕地占用税?2.“招拍挂”方式受让的土地如何确认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答:上世纪八十年代,土地征用程序是由用地建设单位直接向政府申请,政府批准,用地单位集征收和使用于一体。但现行用地政策是征收和使用主体分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四十一号,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有关文件规定,未利用的土地出让前,应当完成必要的前期开发,经过前期开发的土地,才能依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组织出让。所以,土地出让形式一般是由地方土地储备中心征用后,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印发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114)号,以下简称《规范》)。《规范》有关"地价评估,确定出让底价"中明确规定: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拟出让地块的条件和土地市场情况,依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组织对拟出让地块的正常土地市场价格进行评估。有底价出让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出让底价和投标、竞买保证金。招标出让的,应当同时确定标底;拍卖和挂牌出让的,应当同时确定起叫价、起始价等。《规范》规定表明,凡经"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地价评估,确定出让底价"必须依据国家质量检验监督总局制发、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的《规程》进行。土地估价的"合法原则"要求,必须首要涵盖"耕地占用税".所以,土地挂牌交易的价格确定上本身已涵盖了耕地占用税。

  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土地都是建设用地,受让方取得的土地不属于"新征用的土地"范畴,相对与土地储备中心来说,才为"新征用的土地",土地征收的申请人一般为国土部门,而非土地受让方。《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土地成交价款管理规范资金缴库行为的通知》(财综〔2009〕89号)第二条规定:耕地占用税由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所标明的建设用地人缴纳,企业是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所标明的建设用地人时,由企业缴纳;市县人民政府作为用地申请人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缴纳,已缴税款在土地出让时计入土地出让底价,不在土地成交价款外再单独收取。

  《土地管理法》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因此,农用地转用,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利用计划,按照法律规定的审批权限,将现状农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是国家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的具体实现形式。所以,为慎重起见,你公司应当提供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或用地申请人文件,从而确定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人。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的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83号令)第九条规定: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为进一步明确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第74号)作出明确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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