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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主体变相转移的国际纳税筹划

2012-12-27 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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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主体变相转移是指主体在形式上仍留在原居住国,而一部分实质性经济活动,则通过在其他国家建立关联实体和开展中介业务等方式移入非居住国,以便享受税收优惠之类的好处。这些在国外建立的实体,从形式上看,已不是跨国纳税人本身,因而有效隔离了居民管辖权,对非居住国
主体变相转移是指主体在形式上仍留在原居住国,而一部分实质性经济活动,则通过在其他国家建立关联实体和开展中介业务等方式移入非居住国,以便享受税收优惠之类的好处。这些在国外建立的实体,从形式上看,已不是跨国纳税人本身,因而有效隔离了居民管辖权,对非居住国收入的直接控制。主体变相转移往往是结合客体转移同步进行,其目的在于减少居住国的当期无限纳税义务,或在非居住国的有限纳税义务。

  一般说来,跨国法人利用信箱公司和中介业务的过程,被视为主体的变相转移。主体的变相转移,必须有客体的转移相应配合,才能达到避税目的。它往往涉及到对避税地、转让定价的运用以及滥用税收协定。对这些问题,这里仅对信箱公司和中介业务作一简介。

  一、利用信箱公司实施纳税主体变相转移

  信箱公司这一名称,形象地道了这类公司的实质,它仅仅在所在国完成了必要的注册登记手续,而拥有法律所要求的组织形式,在所在国只有一个信箱的“纸面上的公司”。而作为公司所应从事的制造、商业及管理等活动,都是在别处进行。这类公司一般都设在国际避税地,是典型的避税地公司。虚构避税地营业,也有把信箱公司设在高税国中的,这主要是想利用某些税收协定中提供的特别利益。

  二、利用中介业务实施纳税主体变相转移

  中介业务是指在所得或收益来源与其最终获得者或受益者之间,插入一项业务,形成一个积累中心,从而在形式上造成所得或收益与最终获得者或受益者之间的分离。这一中心,通过处于国际避税地,或实行特殊税收优惠,或签订了对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给予特别优惠(比如大幅度降低或免征预提税)的税收规定的国家。积累中心一般是以具有基本法律权力的公司形式出现,积累起来的资金可用于再投资。这种中间公司和中介业务活动,尤其同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以及来自不动产或证券的收入关系密切,往往与滥用税收协定有着不解之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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